{"count":1782,"next":"https://oaservice.xiedaiwang.com/info/webarticle/?format=json&page=123","previous":"https://oaservice.xiedaiwang.com/info/webarticle/?format=json&page=121","results":[{"id":1351,"title":"企业融资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describe":"企业融资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image":"https://oaservice.xiedaiwang.com/media/images/article/2023_08_30/1351.jpg","source":"亚投宏远","content":"<p style=\"line-height: 3;\"><span style=\"font-size: 14pt;\">企业在融资过程中可能会面临各种问题和挑战，但通过适当的对策和管理，这些问题是可以被解决的。以下是一些企业融资过程中常见的问题以及可能的对策：</span></p>\n<p style=\"line-height: 3;\"> </p>\n<p style=\"line-height: 3;\"><span style=\"font-size: 14pt;\">1. <span style=\"color: #3366ff;\"><strong>难以获取足够的融资额：</strong></span></span></p>\n<p style=\"line-height: 3;\"><span style=\"font-size: 14pt;\">   <span style=\"color: #3366ff;\"><strong>对策：</strong></span>提前规划融资需求，确保明确资金用途，同时探索多种融资渠道，如银行贷款、风险投资、天使投资、债券等，以获得多样化的资金来源。</span></p>\n<p style=\"line-height: 3;\"> </p>\n<p style=\"line-height: 3;\"><span style=\"color: #3366ff; font-size: 14pt;\"><strong>2. 融资成本较高：</strong></span></p>\n<p style=\"line-height: 3;\"><span style=\"font-size: 14pt;\"> <span style=\"color: #3366ff;\"><strong>  对策：</strong></span> 比较不同融资方式的成本，选择最适合企业情况的融资方式。优化企业财务状况，提高信用评级，可以获得更有利的融资条件。</span></p>\n<p style=\"line-height: 3;\"> </p>\n<p style=\"line-height: 3;\"><span style=\"color: #3366ff; font-size: 14pt;\"><strong>3. 缺乏投资者兴趣：</strong></span></p>\n<p style=\"line-height: 3;\"><span style=\"font-size: 14pt;\"><span style=\"color: #3366ff;\"><strong>   对策：</strong></span> 改善企业的商业模式、战略计划和财务报表，使其更有吸引力。同时，积极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提高企业的知名度和曝光度。</span></p>\n<p style=\"line-height: 3;\"> </p>\n<p style=\"line-height: 3;\"><span style=\"font-size: 14pt;\"></span></p>\n<p style=\"line-height: 3;\"> </p>\n<p style=\"line-height: 3;\"><span style=\"color: #3366ff; font-size: 14pt;\"><strong>4. 融资周期较长：</strong></span></p>\n<p style=\"line-height: 3;\"><span style=\"font-size: 14pt;\"><span style=\"color: #3366ff;\"><strong>   对策：</strong></span>提前规划融资时间，合理估计整个融资流程所需的时间。与金融机构或投资者保持紧密沟通，协调各环节，加快审批和决策流程。</span></p>\n<p style=\"line-height: 3;\"> </p>\n<p style=\"line-height: 3;\"><span style=\"color: #3366ff; font-size: 14pt;\"><strong>5. 不足的商业计划：</strong></span></p>\n<p style=\"line-height: 3;\"><span style=\"font-size: 14pt;\"><span style=\"color: #3366ff;\"><strong>   对策：</strong></span> 编写详细、具体的商业计划，突出市场需求、竞争优势、盈利模式等关键信息，展现出项目的可行性和吸引力。</span></p>\n<p style=\"line-height: 3;\"> </p>\n<p style=\"line-height: 3;\"><span style=\"color: #3366ff; font-size: 14pt;\"><strong>6. 缺乏信用记录或担保：</strong></span></p>\n<p style=\"line-height: 3;\"><span style=\"font-size: 14pt;\"><span style=\"color: #3366ff;\"><strong>   对策：</strong></span> 提供有价值的资产作为担保，或者寻找有信誉的合作伙伴共同背书，以提高信用度和信任度。</span></p>\n<p style=\"line-height: 3;\"> </p>\n<p style=\"line-height: 3;\"><span style=\"color: #3366ff; font-size: 14pt;\"><strong>7. 与投资者谈判困难：</strong></span></p>\n<p style=\"line-height: 3;\"><span style=\"font-size: 14pt;\"><span style=\"color: #3366ff;\"><strong>   对策：</strong></span>准备充分，了解自身价值和底线。进行充分的尽职调查，以便在谈判中保护自身利益。</span></p>\n<p style=\"line-height: 3;\"> </p>\n<p style=\"line-height: 3;\"><span style=\"color: #3366ff; font-size: 14pt;\"><strong>8. 法律和合规问题：</strong></span></p>\n<p style=\"line-height: 3;\"><span style=\"font-size: 14pt;\"><span style=\"color: #3366ff;\"><strong>   对策：</strong></span>与法律顾问合作，确保融资交易符合法律法规，降低法律风险。</span></p>\n<p style=\"line-height: 3;\"> </p>\n<p style=\"line-height: 3;\"><span style=\"color: #3366ff; font-size: 14pt;\"><strong>9. 盈利模式不明确：</strong></span></p>\n<p style=\"line-height: 3;\"><span style=\"font-size: 14pt;\"><span style=\"color: #3366ff;\"><strong>   对策：</strong></span>清晰地阐述企业的盈利模式，包括收入来源、成本结构等，使投资者能够理解企业的商业逻辑和预期回报。</span></p>\n<p style=\"line-height: 3;\"> </p>\n<p style=\"line-height: 3;\"><span style=\"color: #3366ff; font-size: 14pt;\"><strong>10. 投资者对行业不熟悉：</strong></span></p>\n<p style=\"line-height: 3;\"><span style=\"font-size: 14pt;\"><span style=\"color: #3366ff;\"><strong>    对策：</strong></span>提供详细的行业分析和市场前景，以帮助投资者更好地了解行业机会和风险。</span></p>\n<p style=\"line-height: 3;\"> </p>\n<p style=\"line-height: 3;\"><span style=\"font-size: 14pt;\">在融资过程中，不同的企业可能面临不同的问题，因此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对策。重要的是要充分准备、充分沟通，并与专业人士合作，以确保融资过程的顺利进行和成功实施。</span></p>","type":1,"type_name":"行业资讯","count":144,"modified_user":{"username":"高登辉"},"created":"2023-08-21 00:00","modified":"2026-01-21 04:31","recommend":"不推荐"},{"id":1126,"title":"《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管理办法（试行）》专家解读","describe":"随着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不断推进，我国诚信意识和诚信氛围得到了显著改善。特别是失信惩戒制度的广泛适用，对各行各业产生了强有力的威慑和惩戒效能，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各类社会主体","image":"https://oaservice.xiedaiwang.com/media/images/article/2023_06_06/1126.jpg","source":"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content":"<p>近期，国家发改委出台《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管理办法》分为总则、信用信息修复的主要方式、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信息的修复、行政处罚信息公示的修复、信用信息修复的协同联动、信用信息修复的监督管理与诚信教育、附则等。</p>\r\n<p>这是根据党的二十大报告关于社会信用是市场经济的基础制度的重要论述，结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9号）的相关政策要求，在总结相关部门和地方信用修复实践基础上出台的一部重要部门规章。《管理办法》全面系统地构建了信用信息修复管理的重要规则体系，进一步夯实了信用信息修复的法治基础。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原则导向和正面激励的价值遵循，不仅保障了信用主体合法权益，也有利于及时更新信用主体信用信息，进而客观真实地反映信用主体动态的信用状况，这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p>\r\n<p><strong>一、体系化构建信用信息修复机制</strong></p>\r\n<p>失信惩戒只是手段不是目的，其目的在于促进社会信用生态良好发展。我国不宜对失信主体进行永久性失信惩戒，而应当加强诚信教育，引导其积极主动改善自身信用状况，纠正失信行为。按照信用信息修复的种类，《管理办法》进行了类型化规定。其中，第二章规定，信用信息修复的主要方式包括移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终止公示行政处罚信息和修复其他失信信息等。与第二章相衔接，第三章对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信息的修复作出规定，第四章对行政处罚信息公示的修复予以规定。《管理办法》对信用修复机制的类型化规定，体系化构建信用信息修复机制，这为信用主体申请解除信用惩戒措施、重塑信用提供了制度保障，将有效激发失信主体的守信意愿，为其主动纠正自己的失信行为提供内在动力。</p>\r\n<p><strong>二、明确信用信息修复的实质</strong></p>\r\n<p>失信惩戒机制、信用修复机制具有前后相续性。失信惩戒机制旨在对失信主体实施必要的约束或管理，而信用修复作为与失信惩戒相衔接的重要机制，则主要是相关失信主体纠正失信行为后，通过信用重塑，获得交易对方、社会及政府的信任。因此，明确规定信用信息修复的条件，是实现信用信息修复法治化的重要前提。《管理办法》中第三条对&ldquo;信用信息修复&rdquo;进行了定义，是指&ldquo;信用主体为积极改善自身信用状况，在纠正失信行为、履行相关义务后，向认定失信行为的单位（以下简称&ldquo;认定单位&rdquo;）或者归集失信信息的信用平台网站的运行机构（以下简称&ldquo;归集机构&rdquo;）提出申请，由认定单位或者归集机构按照有关规定，移除或终止公示失信信息的活动&rdquo;。这一定义反映出信用信息修复的主要特征：</p>\r\n<p>一是信用信息修复是指信用主体在纠正失信行为、履行相关义务后申请移除或终止公示其失信信息的活动。其中的&ldquo;公示&rdquo;仅指在信用网站进行集中统一公示；&ldquo;失信信息&rdquo;包括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信息、行政处罚信息和其他失信信息。</p>\r\n<p>二是申请信用信息修复的基本条件是信用主体积极改善自身信用状况，包括了信用主体主观意愿和客观行为上的信用状况改善。</p>\r\n<p>三是申请时间应当在纠正失信行为、履行相关义务之后。</p>\r\n<p>四是信用信息修复申请的受理、移出和终止单位是认定单位和归集机构，进一步明确了职责分工。</p>\r\n<p>应当指出的是，《管理办法》中所指的信用信息修复不包括信用信息异议，应当说信用信息修复和信用信息异议之间具有较为清晰的界限，其中前者修复的对象是失信信息，基本条件是失信主体纠正失信行为，改善自身信用状况；而后者异议的对象是不准确、不完整和不适当的信用信息，且并不存在失信行为需要纠正。</p>\r\n<p><strong>三、明确相关部门的工作职责。</strong></p>\r\n<p>信用信息修复作为信用监管的重要内容和必要延伸，呈现出鲜明的行政主导特征。在信用修复工作中，信用监管部门实际上扮演着信用修复管理者、信用修复监督者和信用修复服务者三重角色。《管理办法》注重从工作职责、工作程序、工作流程等方面对相关部门的职责进行规定。其中，第29条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及各级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部门对信用信息修复工作进行督促指导。第23条规定，国家公共信用信息中心承担申请受理、审核确认、信息处理等具体工作职责。通过对相关部门在信用信息修复过程中的职责、程序等方面的界定，将推动有关部门不断完善工作机制，规范公权力的运行。</p>\r\n<p><strong>四、明确不同信用信息修复方式的具体程序</strong></p>\r\n<p>《管理办法》采取分级分类施策的模式，将信用信息修复的主要方式分为移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终止公示行政处罚信息和修复其他失信信息三种，并就各自修复条件、修复程序等内容进行了规定： &nbsp;&nbsp;&nbsp;&nbsp;</p>\r\n<p>第一种是移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办法》明确了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范围，是指&ldquo;以法律、法规或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为依据设列的严重失信主体名单&rdquo;。其中信用主体申请移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受理和审核单位均为认定单位，并由其决定是否同意将信用主体移出名单。对于认定单位共享的移出名单，&ldquo;信用中国&rdquo;网站应当在收到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终止公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信息。</p>\r\n<p>第二种是终止公示行政处罚信息。《管理办法》对这一信用信息修复方式进行了详尽的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p>\r\n<p>（1）《管理办法》首先明确了信用平台网站公示行政处罚信息的范围。</p>\r\n<p>一是在被处罚主体上，自然人的行政处罚信息原则上不在信用平台网站公示；</p>\r\n<p>二是在行政处罚适用的程序上，信用平台网站对简易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信息不进行归集和公示；</p>\r\n<p>三是在行政处罚的类型上，对于被处以警告、通报批评的行政处罚信息，信用平台网站不予公示。这也从侧面明确了可以申请终止公示行政处罚信息的范围限于可公示的行政处罚信息。也就是说，对于不属于公示范畴的信息被非法或者不当公示的情况，不属于《管理办法》信用信息修复的范畴，而应当基于信用信息异议等其他制度来实现救济。</p>\r\n<p>（2）《管理办法》明确了可在信用平台网站上公示行政处罚信息的期限。其中最短期限为三个月，最长期限为三年。其中涉及食品、药品、安全生产等与人身安全密切相关的重点领域的行政处罚信息最短公示期为一年。一方面，规定最短公示期，在制度层面确保失信惩戒给失信主体带来必要 &ldquo;痛苦&rdquo;，进而在事实上发挥威慑作用，以体现失信惩戒的严肃性和实质性，防止信用主体失信后肆意申请提前终止公示的情况发生。另一方面，明确了信用主体申请提前终止公示行政处罚信息的最早或最短时间，也即只有在最短公示期届满后才能申请提前终止公示。</p>\r\n<p>（3）《管理办法》明确了提前终止公示行政处罚信息的条件：</p>\r\n<p>一是完全履行行政处罚决定规定的义务，纠正违法行为；</p>\r\n<p>二是达到最短公示期限；</p>\r\n<p>三是公开作出信用承诺。承诺内容应包括所提交材料真实有效，并明确愿意承担违反承诺的相应责任。这三个条件的设置较为科学合理，分别代表着信用主体对过去失信行为的纠正、对现在受到失信惩戒的持续和对未来不再失信的承诺。三个条件之间环环相扣、自成体系，共同构成判断信用主体信用已得以恢复的最低要求，也反映了社会各界对失信主体的最低期待。此外，《管理办法》还规定，&ldquo;法律、法规对相关违法行为规定了附带期限的惩戒措施的，在相关期限届满前，行政处罚信息不得提前终止公示&rdquo;。</p>\r\n<p>（4）《管理办法》明确了提前终止公示行政处罚信息的程序，主要包括以下三个环节：</p>\r\n<p>一是信用主体应当通过&ldquo;信用中国&rdquo;网站向国家公共信用信息中心提出申请；</p>\r\n<p>二是信用主体提交的材料应当包括责任义务已履行完毕的证明材料和信用承诺书；</p>\r\n<p>三是国家公共信用信息中心收到申请材料后进行形式审查并决定是否受理，并最终做出是否可以提前终止公示的决定。这里规定的形式审查充分考虑了整个程序的高效便捷性，而信用主体提交的信用承诺书，实际上是一种失信纠正型信用承诺，通过这种信用承诺加大了信用主体再次失信的责任，不仅可以倒逼失信主体基于诚信申请信用信息修复，也大大简化了申请程序，提高了申请效率。</p>\r\n<p>第三种是修复其他失信信息。《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ldquo;修复其他失信信息，按照认定单位有关规定执行&rdquo;。这一规定体现了《管理办法》的严谨性，通过设定兜底情形，不仅适应信用信息修复的动态性需求，还有利于《管理办法》与有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衔接。</p>\r\n<p><strong>五、强化对相关信用信息修复主体的权益保障。</strong></p>\r\n<p>信用信息修复工作关系到失信主体的合法权益。《管理办法》对相关信用主体的权益保障予以了全面系统的规定。例如：第一章&ldquo;总则&rdquo;部分第二条规定，信用主体依法享有信用信息修复的权利，除法律、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明确规定不可修复的情形外，满足相关条件的信用主体均可按要求申请信用信息修复。第15条明确规定了不予归集和公示的失信信息的情形，包括：</p>\r\n<p>（1）以简易程序作出的对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行政处罚信息；</p>\r\n<p>（2）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被处以警告、通报批评的行政处罚信息；</p>\r\n<p>（3）对自然人的行政处罚信息，原则上不公示。同时，该条明确以普通程序作出的对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行政处罚信息，信用平台网站应当进行归集和公示。</p>\r\n<p>《管理办法》第17条还规定，相关失信主体认为行政处罚公示内容有误或者公示期限不符合规定等情形，可以提出申诉，相关部门应当进行核实、反馈并及时更新信息。对于信用主体提出异议的程序及时限，《管理办法》也进行了明确。这些规定，遵循了《民法典》《行政处罚法》《个人信息保护》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体现了善意文明执法的理念，较好保障了信用主体的合法权益。</p>\r\n<p><strong>六、要求信用信息修复实现协同联动</strong></p>\r\n<p><strong>一是各个流程全面线上运行。</strong>《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明确规定，&ldquo;国家公共信用信息中心应当保障信用信息修复申请受理、审核确认、信息处理等流程线上运行&rdquo;。信用信息修复的办理流程从线下转为线上是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抓手，体现了&ldquo;一网通办&rdquo;&ldquo;一网统管&rdquo;&ldquo;一网协同&rdquo;等服务管理新模式的要求，必将给信用主体的信用信息修复带来高效和便利。</p>\r\n<p><strong>二是建立纵横互通的共享机制。</strong>《管理办法》强调构建全国&ldquo;一处修复、处处同步&rdquo;的信用信息修复体系，明确规定信用平台网站与认定单位、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有关行业主管（监管）部门信用信息系统应当建立信用信息修复信息共享机制，在纵向的央地和横向的不同机关之间实现了修复信息互通共享。信用平台网站更新公示信息后，应当将修复信息共享至认定单位和相关系统，从制度上保障了各机关、部门、单位之间的信息共享，实现信用信息修复在最短的时间内得以更新，以保障信用主体的合法权益。</p>\r\n<p><strong>三是建立信息同步更新机制。</strong>一是国家公共信用信息中心作出信用信息修复决定后，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ldquo;信用中国&rdquo;网站应当更新相关信息，地方信用平台网站运行机构应当配合国家公共信用信息中心做好工作协同和信息同步；二是从&ldquo;信用中国&rdquo;网站获取失信信息的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应当建立信息更新机制，确保与&ldquo;信用中国&rdquo;网站保持一致。信息不一致的，以&ldquo;信用中国&rdquo;网站信息为准。这保障了信用信息修复信息的唯一性和可信性，有效解决了不同机构公布的信用信息相互冲突的问题，降低了信息甄别成本。</p>\r\n<p><strong>七、明确不诚信的申请主体将受到严厉惩戒</strong></p>\r\n<p>信用信息修复为失信主体提供了改过自新的机会，这要求失信主体应当倍加珍惜，更为积极主动地守信践诺。《管理办法》规定信用主体在申请信用信息修复时，应当秉持诚实守信原则。对于信用主体提供虚假材料、信用承诺严重不实或被行政机关认定为故意不履行承诺等行为的，将受到以下严厉的惩戒：</p>\r\n<p>（1）由受理申请的单位记入信用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与认定单位及时共享；</p>\r\n<p>（2）相关信用记录在&ldquo;信用中国&rdquo;网站公示三年并不得提前终止公示，三年内不得在信用平台网站申请信用信息修复，一定程度上剥夺了信用主体信用信息修复的权利；</p>\r\n<p>（3）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p>\r\n<p>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各项事业和工作，是实现中国式现代化的必然要求。《管理办法》顺应法治建设和信用建设的基本逻辑，总结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法治经验，注重与相关政策和立法相衔接，全面系统地构建了信用信息修复的重要规则体系，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提供了重要的法治保障。</p>\r\n<p>（顾敏康，湘潭大学法学学部部长、信用风险管理学院院长；白银，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讲师；王伟，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政法部民商经济室主任、教授）</p>\r\n<p>相关政策：</p>\r\n<p>《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管理办法（试行）》</p>","type":0,"type_name":"中小企业的贷款资讯","count":144,"modified_user":{"username":"高登辉"},"created":"2023-02-01 00:00","modified":"2026-03-08 08:00","recommend":"不推荐"},{"id":1136,"title":"新职业公司金融顾问做些什么？","describe":"2022年9月，国家职业分类大典修订工作委员会修订完成2022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以下简称2022版《大典》），并于2022年11月正式发布。这是继2015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image":"https://oaservice.xiedaiwang.com/media/images/article/2023_06_06/1136.jpg","source":"公司金融顾问CFC秘书处（中国）","content":"<p>2022年9月，国家职业分类大典修订工作委员会修订完成2022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以下简称2022版《大典》），并于2022年11月正式发布。这是继2015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之后进行的又一次修订。</p>\r\n<p>此次大典的修订主要有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在保持八大类不变的情况下，净增了158个新的职业，现在职业数达到了1639个。二是对两个大类职业的名称和定义，30个中类、100余个小类名称、定义，700多个职业的信息描述做了调整。三是对97个数字职业和134个绿色职业进行了标注。值得注意的是，2022版《大典》对&ldquo;公司金融顾问&rdquo;的具体工作职责做了详尽表述。</p>\r\n<p>新职业的诞生，难免有其时代背景。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中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工作，也充分意识到中小微企业的金融教育薄弱问题，金融顾问服务已被列为金融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第一服务位次。随着宏观经济环境和政策的不断变化，无论是企业方对于跨境金融、直接融资、投资增值等专业化、精细化的服务需求，还是金融服务业对从业人员职业能力的要求都在不断提升。公司金融顾问新职业的诞生，帮助企业衔接了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 ，避免投融资信息不对称等问题，帮助企业深入分析经营状况，不盲目投资、融资，建立科学的投融资决策体系。除传统的信贷融资，还可以引导企业通过其他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获得更加合理的融资渠道，培育出新的业务和商机。</p>\r\n<p>仅从2022年来看，公司金融顾问相关培训已备受关注，被多家金融机构纳入员工培训计划和员工职业发展规划。建设银行积极响应国家新职业建设与建行新金融人才培养战略，同时从所在区域客户需求分析到分行公司金融人才队伍发展规划、人员规模等方面综合考量，最终以江苏省分行、浙江省分行、青岛市分行作为培训试点，项目历时1个半月，来自三家分行公司业务部、金融市场部、投资银行部等部门以及辖内各分支行部门主要负责人、对公客户经理、综合客户经理等业务骨干共124名学员参加了&ldquo;线上＋线下&rdquo;的课程学习。参训学员普遍反映，通过培训，对综合金融服务的概念和发展有了清晰的认知，掌握了开展综合化、顾问式服务的思路和方法，在公司金融理念的更新和整合公司金融综合知识体系、应用所学知识与实践结合上收获颇丰。从&ldquo;人才强行&rdquo;战略出发，邮储银行总行发文支持全行员工参加培训，提升综合金融服务能力，赋能公司金融业务发展。</p>\r\n<p>不仅是金融机构，诸如企业经营管理人员、财务人员、律师、保险从业人员等人群也高度认可公司金融顾问培训。他们表示，在公司金融专业知识与本职业专业知识的强强联合的作用下，不仅提升了知识储备量，还拓宽了客群，尤其在为企业客户服务时，除了能解答本职工作涉及的专业问题外，还能从公司金融的角度为客户提供业务思路，解决业务难题，在同业竞争日趋激烈的大环境下，多学一点，机会也就多一点，事实也证明了复合型人才更易成为客户的&ldquo;第一选择&rdquo;。</p>\r\n<p>&nbsp;</p>","type":0,"type_name":"中小企业的贷款资讯","count":144,"modified_user":{"username":"高登辉"},"created":"2023-02-10 00:00","modified":"2026-02-27 04:42","recommend":"不推荐"},{"id":627,"title":"融资咨询：企业贷款是顺周期，经济上行加杠杆容易，下行去杠杆太难","describe":"经济繁荣时期，一方面，企业产销顺畅，经营绩效良好，资产升值，自身信用状况通常较好；另一方面，再融资环境宽松，企业总是可以借到更多的钱用于经营周转并覆盖原有债务，因此，在","image":"https://oaservice.xiedaiwang.com/media/images/article/2023_06_05/627.jpg","source":"信贷的逻辑与常识","content":"<h1>企业贷款融资中的信贷是顺周期的</h1>\n<p style=\"text-indent: 2em; line-height: 3em;\">经济繁荣时期，一方面，企业产销顺畅，经营绩效良好，资产升值，自身信用状况通常较好；另一方面，再融资环境宽松，企业总是可以借到更多的钱用于经营周转并覆盖原有债务，因此，在经济繁荣时期，企业的确很少违约。</p>\n<p style=\"text-indent: 2em; line-height: 3em;\">这些都形成了正向反馈的效应，并刺激银行采取更加激进的策略，加上同业竞争激烈，于是，银行倾向于不断降低准入门槛和放松融资条件，不断扩大信客户群体，快速扩展中小微客户市场；强调债项信用，积极推广贸易融资、商品融资、供应链金融等结构化信用产品；不断扩大合格担保人和抵质押物的范围，关联担保、互保和交叉担保的情况普遍，专利权、商标权、特许经营权，甚至古董、字画等均成为银行可接受的押品。</p>\n<p style=\"text-indent: 2em; line-height: 3em;\">同时，各类所谓的金融创新层出不穷，各类信托计划、基金、券商、保险资产管理计划、产业基金等层见叠出，但大多数仍是变着花样在加杠杆。这就是前几年中国银行业的景象，整个社会似乎都在享受一场财富快速增值的盛宴，银行业都沉浸在加杠杆，钱生钱的游戏当中。</p>\n<p style=\"text-indent: 2em; line-height: 3em;\">但是，从某一时点来看正确的决策，从整个经济周期来看却可能是错误的。</p>\n<p style=\"text-indent: 2em; line-height: 3em;\">大概从2012年或是更早的时候，市场形势开始发生快速变化。企业开始感到东西越来越难卖出去，钱越来越难收回来，产品价格快速下跌，且三者之间形成恶性循环，经济高涨时期形成的大量产能开始闲置，而企业债务依然高企，高额债务对应无效的产能。银行此前发放的流动资金贷款或贸易融资可能已经铺底化，固定资产贷款也已用于项目建设，钱已变成了物，变成了原材料、库存商品、机器设备和厂房，而此时，物再变成钱并不容易，前期放出去的贷款很难按期收回来，企业违约事件不断蔓延。同时，担保人的财务状况恶化，抵质押物贬值，且难以找到交易对手，担保和抵质押物缓释风险的作用也是顺周期的。</p>\n<p style=\"text-indent: 2em; line-height: 3em;\">这时银行发现，当它们以为控制住了债项风险的时候，客户出问题了；当它们以为控制住了客户风险的时候，行业出问题了；当它们以为控制住了行业风险的时，周期出问题了。债项风险、客户风险、行业风险在周期性风险面前都微不足道。前些年越激进的银行，现在就越痛苦。</p>\n<p style=\"text-indent: 2em; line-height: 3em;\">总之，产品价格的短期快速下跌，对企业的伤害是巨大的，而且更严重的是，即使价格大幅下跌，东西还是卖不出去。企业产品销售量、销售价格的断崖式下跌和货款回笼不畅，直接造成了企业成本收益倒挂和财务崩溃，并通过供销、借贷和担保链条等，迅速将风险传染给上下游客户、银行、担保方和其他交易对手，企业违约事件不断蔓延，从而可能形成行业性或区域性的金融风险。</p>\n<p style=\"text-indent: 2em; line-height: 3em;\">在这个过程中，首当其冲的是批发零售企业、商贸企业和小微企业，然后是采矿业、房地产业和加工制造企业，与此对应的是，银行贸易融资、大商品融资、中小微企业融资、房地产贷款和加工制造业贷款等，都是特别顺周期的融资品种，在周期转换的过程中形成了大量的坏账。</p>\n<p style=\"text-indent: 2em; line-height: 3em;\">以银行对商贸企业的贸融资和商品融资为例，此类融资主要依托商品交易链条中形成的债项信用、商品信用或交易对手信用，由于商品价格快速下跌，企业“钱变物”和持有存货都变得非常危险，买入卖出的时间差经常导致购销价格的倒挂，再加上下游客户的货款拖欠或坏账，往往使商贸企业陷入越做越亏以及周转失灵的境地，而且由于商品价格下跌，企业通常需要提供数量更多的商品才能满足同意融资额度的质押率要求。</p>\n<p style=\"text-indent: 2em; line-height: 3em;\">贷款企业在经济上行时期加杠杆容易，但在下行时期想去杠杆真的太难了。但实际情况是银行总是在经济上行时期放贷，下行时期收贷！企业贷款融资不要纠结于某一时点的数据，在控制单笔业务，对公客户，甚至是单个行业风险时，要更多的关注企业贷款决策中的周期性因素。</p>\n<p style=\"text-indent: 2em;\"></p>","type":0,"type_name":"中小企业的贷款资讯","count":144,"modified_user":{"username":"高登辉"},"created":"2021-09-15 00:00","modified":"2025-06-27 13:49","recommend":"不推荐"},{"id":1147,"title":"企业职业化持证融顾咨询服务","describe":"职业化企业融顾咨询服务，帮企业高效实现贷款的可获得性，精准对接信贷资源，为企业创造更多的现金流即企业的信用价值。","image":"https://oaservice.xiedaiwang.com/media/images/article/2023_06_06/1147.jpg","source":"亚投宏远","content":"<p style=\"line-height: 3;\" data-diagnose-id=\"0beff1231cbb11b5579a83cf94d0d906\" data-from-paste=\"1\"><span style=\"font-size: 14pt;\">&nbsp; &nbsp; &nbsp; 企业<strong>职业化持证上岗</strong>指2022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中的经济和金融专业<strong>新职业公司金融顾问（CFC）</strong>。<img class=\"wscnph\" src=\"https://oaservice.xiedaiwang.com/media/融资顾问CFC-亚投宏远2025-06-28 19:24:4485.png\" /></span></p>\r\n<p style=\"line-height: 3;\" data-bjh-caption-for=\"cap-77388921\" data-bjh-caption-length=\"18\" data-bjh-caption-text=\"请点击输入图片描述（最多18字）\" data-diagnose-id=\"6830b0c592ba9e1d0122aebbad210189\">&nbsp;</p>\r\n<p style=\"line-height: 3;\" data-diagnose-id=\"91fa5996db5a40f89e260877f3c333c6\" data-from-paste=\"1\"><span style=\"font-size: 14pt;\">&nbsp; &nbsp; &nbsp; <strong>职业化持证融顾服务</strong>为不同成长期的企业提供专业融资咨询服务，连接不同风险偏好的资金方，拓宽融资渠道，多元化融资。</span></p>\r\n<p style=\"line-height: 3;\" data-bjh-caption-for=\"cap-80258283\" data-bjh-caption-length=\"18\" data-bjh-caption-text=\"请点击输入图片描述（最多18字）\" data-diagnose-id=\"8fa9c30736be197258f3dabf1ba146b0\">&nbsp;</p>\r\n<p style=\"line-height: 3;\" data-diagnose-id=\"85f75cb54de6cc034ac2c203163db780\" data-from-paste=\"1\"><span style=\"font-size: 14pt;\"><strong>&nbsp; &nbsp; &nbsp; 融资难，就找职业化融顾咨询</strong>。解决企业资金问题，疏通融资渠道、融资结构、融资方式提升融资效率促进企业信用培育；</span></p>\r\n<p style=\"line-height: 3;\" data-diagnose-id=\"8d5442c345260d4b0b1e0e2d81fe330c\" data-from-paste=\"1\"><span style=\"font-size: 14pt;\">&nbsp; &nbsp; &nbsp;<strong> 融资贵，还是找专职融顾咨询</strong>。帮助不同行业、不同规模、不同类型企业融资成功，提供适合企业自身信用资信风险偏好的资金方，量身定制融资解决方案；</span></p>\r\n<p style=\"line-height: 3;\" data-diagnose-id=\"8d5442c345260d4b0b1e0e2d81fe330c\" data-from-paste=\"1\"><img class=\"wscnph\" src=\"https://oaservice.xiedaiwang.com/media/融资顾问CFC-亚投宏远2025-06-28 19:24:342.png\" /></p>\r\n<p style=\"line-height: 3;\" data-bjh-caption-for=\"cap-50065795\" data-bjh-caption-length=\"18\" data-bjh-caption-text=\"请点击输入图片描述（最多18字）\" data-diagnose-id=\"7728535619bbd3ff3aa37ecd35a0b286\">&nbsp;</p>\r\n<p style=\"line-height: 3;\" data-diagnose-id=\"338ebad1bb58aa3c1614d6146982df5a\" data-from-paste=\"1\"><span style=\"font-size: 14pt;\">&nbsp; &nbsp; <strong>&nbsp; 企业融资顾问</strong>不止于落地一笔贷款融资，更是传递融资理念，陪伴企业成长。主要解决企业融资成本高、信贷资源不对称、缺少融资规划思路、融资结构不清楚、融资期限规模不合理等问题。</span></p>\r\n<p style=\"line-height: 3;\" data-bjh-caption-id=\"cap-55598709\" data-bjh-caption-length=\"16\" data-bjh-caption-text=\"融顾思维\" data-bjh-helper-id=\"1676943288590\" data-diagnose-id=\"e77f064a6c07d88d3322f35038a7faca\" data-from-paste=\"1\" data-img-container-for=\"a3c2f54effba13052568c42ea162ae5f\"><span style=\"font-size: 14pt;\">​</span></p>\r\n<p style=\"line-height: 3;\" data-diagnose-id=\"4fbe8dc77e061d6a71687a836197c395\" data-from-paste=\"1\"><span style=\"font-size: 14pt;\">&nbsp; &nbsp; &nbsp; <strong>职业化企业融顾咨询服务</strong>，帮企业高效实现贷款的可获得性，精准对接信贷资源，为企业创造更多的现金流即企业的信用价值。</span></p>","type":1,"type_name":"行业资讯","count":144,"modified_user":{"username":"高登辉"},"created":"2023-02-28 00:00","modified":"2026-03-30 01:54","recommend":"不推荐"},{"id":1929,"title":"山河锦绣迎华诞，司旗高扬庆金秋","describe":"双节同辉，家国共庆。值此美好时刻，亚投宏远向时代致敬，向伙伴感恩，以十载初心绘就发展答卷！","image":"https://oaservice.xiedaiwang.com/media/images/article/2025_09_30/xdw.jpg","source":"亚投宏远","content":"<p style=\"line-height: 3;\"><strong><img class=\"wscnph\" style=\"display: block; margin-left: auto; margin-right: auto;\" src=\"https://oaservice.xiedaiwang.com/media/融资顾问CFC-亚投宏远2025-09-30 13:15:5445.png\" /></strong></p>\r\n<p style=\"line-height: 3;\"><span style=\"color: #000000;\"><strong>双节同辉，家国共庆。值此美好时刻，亚投宏远向时代致敬，向伙伴感恩，以十载初心绘就发展答卷！</strong></span><br /><span style=\"color: #000000;\">回望来路，我们以<strong>踏实</strong>立基：深耕市场研究、洞见产业趋势，凭<strong>时效服务</strong>响应客户所需，用<strong>整合赋能</strong>破解发展难题，在<strong>生态共建</strong>中凝聚共生力量。每一次服务升级，每一份价值创造，都是<strong> &ldquo;赋能实体&rdquo;</strong> 使命的传承，这份坚守让我们倍感自豪。</span><br /><span style=\"color: #000000;\">展望新程，我们满怀希望、踏实前行。未来将延续奋斗底色，以更专业的能力深化生态共建，用更坚定的步伐践行服务承诺。此刻，我们既为祖国的强盛由衷自豪，也为亚投宏远每一步的成长倍感骄傲。<strong>让我们在国旗与司旗的共同见证下，共赴下一个丰饶十年！</strong></span></p>","type":1,"type_name":"行业资讯","count":144,"modified_user":{"username":"董莎莎"},"created":"2025-09-30 13:16","modified":"2026-04-12 08:43","recommend":"不推荐"},{"id":1949,"title":"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民间投资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describe":"关于进一步促进民间投资发展的若干措施","image":"https://oaservice.xiedaiwang.com/media/images/article/2025_11_11/xdw.jpg","source":"国务院办公厅","content":"<p style=\"line-height: 3; text-align: center;\"><strong><span data-index=\"5\">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span></strong></p>\r\n<p style=\"line-height: 3; text-align: center;\"><strong><span data-index=\"5\">促进民间投资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span></strong></p>\r\n<p style=\"line-height: 3; text-align: center;\">国办发〔2025〕38号</p>\r\n<p style=\"line-height: 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p>\r\n<p style=\"line-height: 3;\" data-index=\"-2\">《关于进一步促进民间投资发展的若干措施》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p>\r\n<p style=\"line-height: 3; text-align: right;\">国务院办公厅　　　　&ensp;&ensp;</p>\r\n<p style=\"line-height: 3; text-align: right;\">2025年11月3日　　　&ensp;&ensp;&ensp;</p>\r\n<p style=\"line-height: 3; text-align: right;\" data-index=\"-2\">（此件公开发布）</p>\r\n<hr />\r\n<p style=\"line-height: 3; text-align: center;\"><strong><span data-index=\"5\">关于进一步促进民间投资发展的若干措施</span></strong></p>\r\n<p style=\"line-height: 3;\" data-index=\"-2\">为进一步激发民间投资活力、促进民间投资发展，现提出如下措施。</p>\r\n<p style=\"line-height: 3;\" data-index=\"-2\">一、对需报国家审批（核准）的具有一定收益的铁路、核电、水电、跨省跨区直流输电通道、油气管道、进口液化天然气接收和储运设施、供水等领域项目，应专项论证民间资本参与的可行性，并在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书）中专项说明。鼓励支持民间资本参与，并结合项目实际、民营企业参与意愿、有关政策要求等确定具体项目持股比例。对具备条件的项目，民间资本持股比例可在10%以上。</p>\r\n<p style=\"line-height: 3;\" data-index=\"-2\">二、行业主管部门和各地方结合实际细化民间资本参与项目建设的具体要求，由项目审批（核准）部门按权限审核民间资本参与情况、确定持股比例。对各地方规模较小、具有盈利空间的城市基础设施领域新建项目，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建设运营。</p>\r\n<p style=\"line-height: 3;\" data-index=\"-2\">三、引导民间资本有序参与低空经济领域基础设施建设。在商业航天频率许可、发射审批过程中，一视同仁对待民间投资项目，优化卫星通信业务准入政策。加快公布向民营企业开放的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清单并动态更新，积极支持有能力的民营企业牵头承担国家重大技术攻关任务。</p>\r\n<p style=\"line-height: 3;\" data-index=\"-2\">四、清理不合理的服务业经营主体准入限制，严禁在环保、卫生、安保、质检、消防等方面的准入条件之外违规设置障碍。支持民间资本更多投向工业设计、共性技术服务、检验检测、质量认证、数字化转型等生产性服务业领域。</p>\r\n<p style=\"line-height: 3;\" data-index=\"-2\">五、规范实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新机制，修订分类支持民营企业参与的特许经营项目清单，在特许经营方案、招标文件等材料中合理设置民间资本参与的要求和条件，严格特许经营方案审核，加强监督管理。</p>\r\n<p style=\"line-height: 3;\" data-index=\"-2\">六、严格落实招标投标领域相关制度规定，严禁对民营企业违规设置设立分公司或子公司、强制加入协会等附加条件，坚决取消对民营企业单独设置的历史业绩、资质等不合理要求。</p>\r\n<p style=\"line-height: 3;\" data-index=\"-2\">七、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对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严格按规定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4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鼓励地方政府结合实际进一步提高预留份额。鼓励采购单位将对民营企业的合同预付款比例提高至合同金额的30%以上。</p>\r\n<p style=\"line-height: 3;\" data-index=\"-2\">八、加强对网络型基础设施运行调度的监管，保障民营企业在电力并网运行、油气管网设施使用、运力资源调配等方面的合法权益。加快制定出台铁路线路接轨管理办法，规范简化铁路线路接轨手续并公开有关要求，支持有条件的铁路项目实行管内自主运输调度，完善铁路线路路网使用费等方面财务清算规则。深化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领域价格改革。</p>\r\n<p style=\"line-height: 3;\" data-index=\"-2\">九、围绕重点领域和重点产业链，鼓励支持民营企业加快建设一批具有较强行业带动力的重大中试平台，支持国有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面向民营企业提供市场化中试服务，探索简化优化中试基地项目建设前置要件审批程序。</p>\r\n<p style=\"line-height: 3;\" data-index=\"-2\">十、支持民营龙头企业、链主企业、第三方服务商建设综合性数字赋能平台，打通产业链供应链数据堵点，开展跨领域数据融合应用，带动上下游中小企业协同数字化转型。加快培育一批面向民营中小企业的数字化服务商，深入实施中小企业数字化赋能专项行动，支持更多民营中小企业加快数字化升级改造。</p>\r\n<p style=\"line-height: 3;\" data-index=\"-2\">十一、加大中央预算内投资对符合条件民间投资项目的支持力度，积极发挥引导带动作用。用好新型政策性金融工具，支持一批符合条件的重要行业、重点领域民间投资项目，补充项目资本金。</p>\r\n<p style=\"line-height: 3;\" data-index=\"-2\"><strong>十二、用好支持小微企业融资协调工作机制。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制定民营企业年度服务目标，全面准确落实普惠信贷尽职免责和不良容忍制度，完善内部实施细则，满足民营企业合理信贷需求。打造国家投融资综合服务平台，加强与全国融资信用服务等平台互联互通，更加精准投放信贷资源。推广&ldquo;创新积分制&rdquo;，引导金融资源精准聚焦服务科技型企业。</strong></p>\r\n<p style=\"line-height: 3;\" data-index=\"-2\"><strong>十三、持续落实好突破关键核心技术科技型企业上市融资、并购重组&ldquo;绿色通道&rdquo;政策。积极支持更多符合条件的民间投资项目发行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strong></p>\r\n<p style=\"line-height: 3;\" data-index=\"-2\">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民间投资的服务、指导和规范管理，健全民间投资统计制度，加强民间投资监测分析，引导民营企业诚信守法经营，科学进行投资决策，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切实防范各类风险，促进民间投资高质量发展。国家发展改革委要会同有关方面加强政策指导、统筹协调、督促落实。重要情况及时按程序请示报告。</p>","type":1,"type_name":"行业资讯","count":144,"modified_user":{"username":"董莎莎"},"created":"2025-11-11 13:40","modified":"2026-03-11 21:04","recommend":"不推荐"},{"id":1708,"title":"网络数据安全管理条例","describe":"为了规范网络数据处理活动，保障网络数据安全，促进网络数据依法合理有效利用，保护个人、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制定《网络数据安全管理条例》","image":"https://oaservice.xiedaiwang.com/media/images/article/2024_10_12/xdw_tCs3loE.jpg","source":"国务院","content":"<p style=\"line-height: 3; text-align: center;\"><span style=\"font-size: 14pt;\"><strong>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strong>&ensp;</span></p>\r\n<p style=\"line-height: 3; text-align: center;\"><span style=\"font-size: 14pt;\">第790号</span></p>\r\n<p style=\"line-height: 3;\">&nbsp;</p>\r\n<p style=\"line-height: 3;\"><span style=\"font-size: 14pt;\">《网络数据安全管理条例》已经2024年8月30日国务院第4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span></p>\r\n<p style=\"line-height: 3; text-align: right;\"><span style=\"font-size: 14pt;\">总理　　李强　　　　　</span></p>\r\n<p style=\"line-height: 3; text-align: right;\"><span style=\"font-size: 14pt;\">2024年9月24日　　　　　</span></p>\r\n<p style=\"line-height: 3; text-align: center;\"><span style=\"font-size: 14pt;\"><strong>网络数据安全管理条例</strong></span></p>\r\n<p style=\"line-height: 3; text-align: center;\"><span style=\"font-size: 14pt;\"><strong>第一章　总　　则</strong></span></p>\r\n<p style=\"line-height: 3;\"><span style=\"font-size: 14pt;\"><strong>第一条　</strong>为了规范网络数据处理活动，保障网络数据安全，促进网络数据依法合理有效利用，保护个人、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制定本条例。</span></p>\r\n<p style=\"line-height: 3;\"><span style=\"font-size: 14pt;\"><strong>第二条　</strong>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网络数据处理活动及其安全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span></p>\r\n<p style=\"line-height: 3;\"><span style=\"font-size: 14pt;\">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自然人个人信息的活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情形的，也适用本条例。</span></p>\r\n<p style=\"line-height: 3;\"><span style=\"font-size: 14pt;\">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开展网络数据处理活动，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公共利益或者公民、组织合法权益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span></p>\r\n<p style=\"line-height: 3;\"><span style=\"font-size: 14pt;\"><strong>第三条　</strong>网络数据安全管理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统筹促进网络数据开发利用与保障网络数据安全。</span></p>\r\n<p style=\"line-height: 3;\"><span style=\"font-size: 14pt;\"><strong>第四条　</strong>国家鼓励网络数据在各行业、各领域的创新应用，加强网络数据安全防护能力建设，支持网络数据相关技术、产品、服务创新，开展网络数据安全宣传教育和人才培养，促进网络数据开发利用和产业发展。</span></p>\r\n<p style=\"line-height: 3;\"><span style=\"font-size: 14pt;\"><strong>第五条　</strong>国家根据网络数据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程度，以及一旦遭到篡改、破坏、泄露或者非法获取、非法利用，对国家安全、公共利益或者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的危害程度，对网络数据实行分类分级保护。</span></p>\r\n<p style=\"line-height: 3;\"><span style=\"font-size: 14pt;\"><strong>第六条　</strong>国家积极参与网络数据安全相关国际规则和标准的制定，促进国际交流与合作。</span></p>\r\n<p style=\"line-height: 3;\"><span style=\"font-size: 14pt;\"><strong>第七条　</strong>国家支持相关行业组织按照章程，制定网络数据安全行为规范，加强行业自律，指导会员加强网络数据安全保护，提高网络数据安全保护水平，促进行业健康发展。</span></p>\r\n<p style=\"line-height: 3; text-align: center;\"><span style=\"font-size: 14pt;\"><strong>第二章　一般规定</strong></span></p>\r\n<p style=\"line-height: 3;\"><span style=\"font-size: 14pt;\"><strong>第八条　</strong>任何个人、组织不得利用网络数据从事非法活动，不得从事窃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网络数据、非法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网络数据等非法网络数据处理活动。</span></p>\r\n<p style=\"line-height: 3;\"><span style=\"font-size: 14pt;\">任何个人、组织不得提供专门用于从事前款非法活动的程序、工具；明知他人从事前款非法活动的，不得为其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span></p>\r\n<p style=\"line-height: 3;\"><span style=\"font-size: 14pt;\"><strong>第九条　</strong>网络数据处理者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的强制性要求，在网络安全等级保护的基础上，加强网络数据安全防护，建立健全网络数据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加密、备份、访问控制、安全认证等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保护网络数据免遭篡改、破坏、泄露或者非法获取、非法利用，处置网络数据安全事件，防范针对和利用网络数据实施的违法犯罪活动，并对所处理网络数据的安全承担主体责任。</span></p>\r\n<p style=\"line-height: 3;\"><span style=\"font-size: 14pt;\"><strong>第十条　</strong>网络数据处理者提供的网络产品、服务应当符合相关国家标准的强制性要求；发现网络产品、服务存在安全缺陷、漏洞等风险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按照规定及时告知用户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涉及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利益的，网络数据处理者还应当在24小时内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span></p>\r\n<p style=\"line-height: 3;\"><span style=\"font-size: 14pt;\"><strong>第十一条　</strong>网络数据处理者应当建立健全网络数据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发生网络数据安全事件时，应当立即启动预案，采取措施防止危害扩大，消除安全隐患，并按照规定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span></p>\r\n<p style=\"line-height: 3;\"><span style=\"font-size: 14pt;\">网络数据安全事件对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危害的，网络数据处理者应当及时将安全事件和风险情况、危害后果、已经采取的补救措施等，以电话、短信、即时通信工具、电子邮件或者公告等方式通知利害关系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不通知的，从其规定。网络数据处理者在处置网络数据安全事件过程中发现涉嫌违法犯罪线索的，应当按照规定向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报案，并配合开展侦查、调查和处置工作。</span></p>\r\n<p style=\"line-height: 3;\"><span style=\"font-size: 14pt;\"><strong>第十二条　</strong>网络数据处理者向其他网络数据处理者提供、委托处理个人信息和重要数据的，应当通过合同等与网络数据接收方约定处理目的、方式、范围以及安全保护义务等，并对网络数据接收方履行义务的情况进行监督。向其他网络数据处理者提供、委托处理个人信息和重要数据的处理情况记录，应当至少保存3年。</span></p>\r\n<p style=\"line-height: 3;\"><span style=\"font-size: 14pt;\">网络数据接收方应当履行网络数据安全保护义务，并按照约定的目的、方式、范围等处理个人信息和重要数据。</span></p>\r\n<p style=\"line-height: 3;\"><span style=\"font-size: 14pt;\">两个以上的网络数据处理者共同决定个人信息和重要数据的处理目的和处理方式的，应当约定各自的权利和义务。</span></p>\r\n<p style=\"line-height: 3;\"><span style=\"font-size: 14pt;\"><strong>第十三条　</strong>网络数据处理者开展网络数据处理活动，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国家安全审查。</span></p>\r\n<p style=\"line-height: 3;\"><span style=\"font-size: 14pt;\"><strong>第十四条　</strong>网络数据处理者因合并、分立、解散、破产等原因需要转移网络数据的，网络数据接收方应当继续履行网络数据安全保护义务。</span></p>\r\n<p style=\"line-height: 3;\"><span style=\"font-size: 14pt;\"><strong>第十五条　</strong>国家机关委托他人建设、运行、维护电子政务系统，存储、加工政务数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严格的批准程序，明确受托方的网络数据处理权限、保护责任等，监督受托方履行网络数据安全保护义务。</span></p>\r\n<p style=\"line-height: 3;\"><span style=\"font-size: 14pt;\"><strong>第十六条　</strong>网络数据处理者为国家机关、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提供服务，或者参与其他公共基础设施、公共服务系统建设、运行、维护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合同约定履行网络数据安全保护义务，提供安全、稳定、持续的服务。</span></p>\r\n<p style=\"line-height: 3;\"><span style=\"font-size: 14pt;\">前款规定的网络数据处理者未经委托方同意，不得访问、获取、留存、使用、泄露或者向他人提供网络数据，不得对网络数据进行关联分析。</span></p>\r\n<p style=\"line-height: 3;\"><span style=\"font-size: 14pt;\"><strong>第十七条　</strong>为国家机关提供服务的信息系统应当参照电子政务系统的管理要求加强网络数据安全管理，保障网络数据安全。</span></p>\r\n<p style=\"line-height: 3;\"><span style=\"font-size: 14pt;\"><strong>第十八条　</strong>网络数据处理者使用自动化工具访问、收集网络数据，应当评估对网络服务带来的影响，不得非法侵入他人网络，不得干扰网络服务正常运行。</span></p>\r\n<p style=\"line-height: 3;\"><span style=\"font-size: 14pt;\"><strong>第十九条　</strong>提供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的网络数据处理者应当加强对训练数据和训练数据处理活动的安全管理，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和处置网络数据安全风险。</span></p>\r\n<p style=\"line-height: 3;\"><span style=\"font-size: 14pt;\"><strong>第二十条　</strong>面向社会提供产品、服务的网络数据处理者应当接受社会监督，建立便捷的网络数据安全投诉、举报渠道，公布投诉、举报方式等信息，及时受理并处理网络数据安全投诉、举报。</span></p>\r\n<p style=\"line-height: 3; text-align: center;\"><span style=\"font-size: 14pt;\"><strong>第三章　个人信息保护</strong></span></p>\r\n<p style=\"line-height: 3;\"><span style=\"font-size: 14pt;\"><strong>第二十一条　</strong>网络数据处理者在处理个人信息前，通过制定个人信息处理规则的方式依法向个人告知的，个人信息处理规则应当集中公开展示、易于访问并置于醒目位置，内容明确具体、清晰易懂，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span></p>\r\n<p style=\"line-height: 3;\"><span style=\"font-size: 14pt;\">（一）网络数据处理者的名称或者姓名和联系方式；</span></p>\r\n<p style=\"line-height: 3;\"><span style=\"font-size: 14pt;\">（二）处理个人信息的目的、方式、种类，处理敏感个人信息的必要性以及对个人权益的影响；</span></p>\r\n<p style=\"line-height: 3;\"><span style=\"font-size: 14pt;\">（三）个人信息保存期限和到期后的处理方式，保存期限难以确定的，应当明确保存期限的确定方法；</span></p>\r\n<p style=\"line-height: 3;\"><span style=\"font-size: 14pt;\">（四）个人查阅、复制、转移、更正、补充、删除、限制处理个人信息以及注销账号、撤回同意的方法和途径等。</span></p>\r\n<p style=\"line-height: 3;\"><span style=\"font-size: 14pt;\">网络数据处理者按照前款规定向个人告知收集和向其他网络数据处理者提供个人信息的目的、方式、种类以及网络数据接收方信息的，应当以清单等形式予以列明。网络数据处理者处理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的，还应当制定专门的个人信息处理规则。</span></p>\r\n<p style=\"line-height: 3;\"><span style=\"font-size: 14pt;\"><strong>第二十二条　</strong>网络数据处理者基于个人同意处理个人信息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span></p>\r\n<p style=\"line-height: 3;\"><span style=\"font-size: 14pt;\">（一）收集个人信息为提供产品或者服务所必需，不得超范围收集个人信息，不得通过误导、欺诈、胁迫等方式取得个人同意；</span></p>\r\n<p style=\"line-height: 3;\"><span style=\"font-size: 14pt;\">（二）处理生物识别、宗教信仰、特定身份、医疗健康、金融账户、行踪轨迹等敏感个人信息的，应当取得个人的单独同意；</span></p>\r\n<p style=\"line-height: 3;\"><span style=\"font-size: 14pt;\">（三）处理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的，应当取得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同意；</span></p>\r\n<p style=\"line-height: 3;\"><span style=\"font-size: 14pt;\">（四）不得超出个人同意的个人信息处理目的、方式、种类、保存期限处理个人信息；</span></p>\r\n<p style=\"line-height: 3;\"><span style=\"font-size: 14pt;\">（五）不得在个人明确表示不同意处理其个人信息后，频繁征求同意；</span></p>\r\n<p style=\"line-height: 3;\"><span style=\"font-size: 14pt;\">（六）个人信息的处理目的、方式、种类发生变更的，应当重新取得个人同意。</span></p>\r\n<p style=\"line-height: 3;\"><span style=\"font-size: 14pt;\">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处理敏感个人信息应当取得书面同意的，从其规定。</span></p>\r\n<p style=\"line-height: 3;\"><span style=\"font-size: 14pt;\"><strong>第二十三条　</strong>个人请求查阅、复制、更正、补充、删除、限制处理其个人信息，或者个人注销账号、撤回同意的，网络数据处理者应当及时受理，并提供便捷的支持个人行使权利的方法和途径，不得设置不合理条件限制个人的合理请求。</span></p>\r\n<p style=\"line-height: 3;\"><span style=\"font-size: 14pt;\"><strong>第二十四条　</strong>因使用自动化采集技术等无法避免采集到非必要个人信息或者未依法取得个人同意的个人信息，以及个人注销账号的，网络数据处理者应当删除个人信息或者进行匿名化处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保存期限未届满，或者删除、匿名化处理个人信息从技术上难以实现的，网络数据处理者应当停止除存储和采取必要的安全保护措施之外的处理。</span></p>\r\n<p style=\"line-height: 3;\"><span style=\"font-size: 14pt;\"><strong>第二十五条　</strong>对符合下列条件的个人信息转移请求，网络数据处理者应当为个人指定的其他网络数据处理者访问、获取有关个人信息提供途径：</span></p>\r\n<p style=\"line-height: 3;\"><span style=\"font-size: 14pt;\">（一）能够验证请求人的真实身份；</span></p>\r\n<p style=\"line-height: 3;\"><span style=\"font-size: 14pt;\">（二）请求转移的是本人同意提供的或者基于合同收集的个人信息；</span></p>\r\n<p style=\"line-height: 3;\"><span style=\"font-size: 14pt;\">（三）转移个人信息具备技术可行性；</span></p>\r\n<p style=\"line-height: 3;\"><span style=\"font-size: 14pt;\">（四）转移个人信息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span></p>\r\n<p style=\"line-height: 3;\"><span style=\"font-size: 14pt;\">请求转移个人信息次数等明显超出合理范围的，网络数据处理者可以根据转移个人信息的成本收取必要费用。</span></p>\r\n<p style=\"line-height: 3;\"><span style=\"font-size: 14pt;\"><strong>第二十六条　</strong>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网络数据处理者处理境内自然人个人信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在境内设立专门机构或者指定代表的，应当将有关机构的名称或者代表的姓名、联系方式等报送所在地设区的市级网信部门；网信部门应当及时通报同级有关主管部门。</span></p>\r\n<p style=\"line-height: 3;\"><span style=\"font-size: 14pt;\"><strong>第二十七条　</strong>网络数据处理者应当定期自行或者委托专业机构对其处理个人信息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的情况进行合规审计。</span></p>\r\n<p style=\"line-height: 3;\"><span style=\"font-size: 14pt;\"><strong>第二十八条　</strong>网络数据处理者处理1000万人以上个人信息的，还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对处理重要数据的网络数据处理者（以下简称重要数据的处理者）作出的规定。</span></p>\r\n<p style=\"line-height: 3; text-align: center;\"><span style=\"font-size: 14pt;\"><strong>第四章　重要数据安全</strong></span></p>\r\n<p style=\"line-height: 3;\"><span style=\"font-size: 14pt;\"><strong>第二十九条　</strong>国家数据安全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协调有关部门制定重要数据目录，加强对重要数据的保护。各地区、各部门应当按照数据分类分级保护制度，确定本地区、本部门以及相关行业、领域的重要数据具体目录，对列入目录的网络数据进行重点保护。</span></p>\r\n<p style=\"line-height: 3;\"><span style=\"font-size: 14pt;\">网络数据处理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识别、申报重要数据。对确认为重要数据的，相关地区、部门应当及时向网络数据处理者告知或者公开发布。网络数据处理者应当履行网络数据安全保护责任。</span></p>\r\n<p style=\"line-height: 3;\"><span style=\"font-size: 14pt;\">国家鼓励网络数据处理者使用数据标签标识等技术和产品，提高重要数据安全管理水平。</span></p>\r\n<p style=\"line-height: 3;\"><span style=\"font-size: 14pt;\"><strong>第三十条　</strong>重要数据的处理者应当明确网络数据安全负责人和网络数据安全管理机构。网络数据安全管理机构应当履行下列网络数据安全保护责任：</span></p>\r\n<p style=\"line-height: 3;\"><span style=\"font-size: 14pt;\">（一）制定实施网络数据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和网络数据安全事件应急预案；</span></p>\r\n<p style=\"line-height: 3;\"><span style=\"font-size: 14pt;\">（二）定期组织开展网络数据安全风险监测、风险评估、应急演练、宣传教育培训等活动，及时处置网络数据安全风险和事件；</span></p>\r\n<p style=\"line-height: 3;\"><span style=\"font-size: 14pt;\">（三）受理并处理网络数据安全投诉、举报。</span></p>\r\n<p style=\"line-height: 3;\"><span style=\"font-size: 14pt;\">网络数据安全负责人应当具备网络数据安全专业知识和相关管理工作经历，由网络数据处理者管理层成员担任，有权直接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网络数据安全情况。</span></p>\r\n<p style=\"line-height: 3;\"><span style=\"font-size: 14pt;\">掌握有关主管部门规定的特定种类、规模的重要数据的网络数据处理者，应当对网络数据安全负责人和关键岗位的人员进行安全背景审查，加强相关人员培训。审查时，可以申请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协助。</span></p>\r\n<p style=\"line-height: 3;\"><span style=\"font-size: 14pt;\"><strong>第三十一条　</strong>重要数据的处理者提供、委托处理、共同处理重要数据前，应当进行风险评估，但是属于履行法定职责或者法定义务的除外。</span></p>\r\n<p style=\"line-height: 3;\"><span style=\"font-size: 14pt;\">风险评估应当重点评估下列内容：</span></p>\r\n<p style=\"line-height: 3;\"><span style=\"font-size: 14pt;\">（一）提供、委托处理、共同处理网络数据，以及网络数据接收方处理网络数据的目的、方式、范围等是否合法、正当、必要；</span></p>\r\n<p style=\"line-height: 3;\"><span style=\"font-size: 14pt;\">（二）提供、委托处理、共同处理的网络数据遭到篡改、破坏、泄露或者非法获取、非法利用的风险，以及对国家安全、公共利益或者个人、组织合法权益带来的风险；</span></p>\r\n<p style=\"line-height: 3;\"><span style=\"font-size: 14pt;\">（三）网络数据接收方的诚信、守法等情况；</span></p>\r\n<p style=\"line-height: 3;\"><span style=\"font-size: 14pt;\">（四）与网络数据接收方订立或者拟订立的相关合同中关于网络数据安全的要求能否有效约束网络数据接收方履行网络数据安全保护义务；</span></p>\r\n<p style=\"line-height: 3;\"><span style=\"font-size: 14pt;\">（五）采取或者拟采取的技术和管理措施等能否有效防范网络数据遭到篡改、破坏、泄露或者非法获取、非法利用等风险；</span></p>\r\n<p style=\"line-height: 3;\"><span style=\"font-size: 14pt;\">（六）有关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评估内容。</span></p>\r\n<p style=\"line-height: 3;\"><span style=\"font-size: 14pt;\"><strong>第三十二条　</strong>重要数据的处理者因合并、分立、解散、破产等可能影响重要数据安全的，应当采取措施保障网络数据安全，并向省级以上有关主管部门报告重要数据处置方案、接收方的名称或者姓名和联系方式等；主管部门不明确的，应当向省级以上数据安全工作协调机制报告。</span></p>\r\n<p style=\"line-height: 3;\"><span style=\"font-size: 14pt;\"><strong>第三十三条　</strong>重要数据的处理者应当每年度对其网络数据处理活动开展风险评估，并向省级以上有关主管部门报送风险评估报告，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通报同级网信部门、公安机关。</span></p>\r\n<p style=\"line-height: 3;\"><span style=\"font-size: 14pt;\">风险评估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span></p>\r\n<p style=\"line-height: 3;\"><span style=\"font-size: 14pt;\">（一）网络数据处理者基本信息、网络数据安全管理机构信息、网络数据安全负责人姓名和联系方式等；</span></p>\r\n<p style=\"line-height: 3;\"><span style=\"font-size: 14pt;\">（二）处理重要数据的目的、种类、数量、方式、范围、存储期限、存储地点等，开展网络数据处理活动的情况，不包括网络数据内容本身；</span></p>\r\n<p style=\"line-height: 3;\"><span style=\"font-size: 14pt;\">（三）网络数据安全管理制度及实施情况，加密、备份、标签标识、访问控制、安全认证等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及其有效性；</span></p>\r\n<p style=\"line-height: 3;\"><span style=\"font-size: 14pt;\">（四）发现的网络数据安全风险，发生的网络数据安全事件及处置情况；</span></p>\r\n<p style=\"line-height: 3;\"><span style=\"font-size: 14pt;\">（五）提供、委托处理、共同处理重要数据的风险评估情况；</span></p>\r\n<p style=\"line-height: 3;\"><span style=\"font-size: 14pt;\">（六）网络数据出境情况；</span></p>\r\n<p style=\"line-height: 3;\"><span style=\"font-size: 14pt;\">（七）有关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报告内容。</span></p>\r\n<p style=\"line-height: 3;\"><span style=\"font-size: 14pt;\">处理重要数据的大型网络平台服务提供者报送的风险评估报告，除包括前款规定的内容外，还应当充分说明关键业务和供应链网络数据安全等情况。</span></p>\r\n<p style=\"line-height: 3;\"><span style=\"font-size: 14pt;\">重要数据的处理者存在可能危害国家安全的重要数据处理活动的，省级以上有关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采取整改或者停止处理重要数据等措施。重要数据的处理者应当按照有关要求立即采取措施。</span></p>\r\n<p style=\"line-height: 3; text-align: center;\"><span style=\"font-size: 14pt;\"><strong>第五章　网络数据跨境安全管理</strong></span></p>\r\n<p style=\"line-height: 3;\"><span style=\"font-size: 14pt;\"><strong>第三十四条　</strong>国家网信部门统筹协调有关部门建立国家数据出境安全管理专项工作机制，研究制定国家网络数据出境安全管理相关政策，协调处理网络数据出境安全重大事项。</span></p>\r\n<p style=\"line-height: 3;\"><span style=\"font-size: 14pt;\"><strong>第三十五条　</strong>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网络数据处理者可以向境外提供个人信息：</span></p>\r\n<p style=\"line-height: 3;\"><span style=\"font-size: 14pt;\">（一）通过国家网信部门组织的数据出境安全评估；</span></p>\r\n<p style=\"line-height: 3;\"><span style=\"font-size: 14pt;\">（二）按照国家网信部门的规定经专业机构进行个人信息保护认证；</span></p>\r\n<p style=\"line-height: 3;\"><span style=\"font-size: 14pt;\">（三）符合国家网信部门制定的关于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的规定；</span></p>\r\n<p style=\"line-height: 3;\"><span style=\"font-size: 14pt;\">（四）为订立、履行个人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合同，确需向境外提供个人信息；</span></p>\r\n<p style=\"line-height: 3;\"><span style=\"font-size: 14pt;\">（五）按照依法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和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实施跨境人力资源管理，确需向境外提供员工个人信息；</span></p>\r\n<p style=\"line-height: 3;\"><span style=\"font-size: 14pt;\">（六）为履行法定职责或者法定义务，确需向境外提供个人信息；</span></p>\r\n<p style=\"line-height: 3;\"><span style=\"font-size: 14pt;\">（七）紧急情况下为保护自然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确需向境外提供个人信息;</span></p>\r\n<p style=\"line-height: 3;\"><span style=\"font-size: 14pt;\">（八）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网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span></p>\r\n<p style=\"line-height: 3;\"><span style=\"font-size: 14pt;\"><strong>第三十六条　</strong>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对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提供个人信息的条件等有规定的，可以按照其规定执行。</span></p>\r\n<p style=\"line-height: 3;\"><span style=\"font-size: 14pt;\"><strong>第三十七条　</strong>网络数据处理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运营中收集和产生的重要数据确需向境外提供的，应当通过国家网信部门组织的数据出境安全评估。网络数据处理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识别、申报重要数据，但未被相关地区、部门告知或者公开发布为重要数据的，不需要将其作为重要数据申报数据出境安全评估。</span></p>\r\n<p style=\"line-height: 3;\"><span style=\"font-size: 14pt;\"><strong>第三十八条　</strong>通过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后，网络数据处理者向境外提供个人信息和重要数据的，不得超出评估时明确的数据出境目的、方式、范围和种类、规模等。</span></p>\r\n<p style=\"line-height: 3;\"><span style=\"font-size: 14pt;\"><strong>第三十九条　</strong>国家采取措施，防范、处置网络数据跨境安全风险和威胁。任何个人、组织不得提供专门用于破坏、避开技术措施的程序、工具等；明知他人从事破坏、避开技术措施等活动的，不得为其提供技术支持或者帮助。</span></p>\r\n<p style=\"line-height: 3; text-align: center;\"><span style=\"font-size: 14pt;\"><strong>第六章　网络平台服务提供者义务</strong></span></p>\r\n<p style=\"line-height: 3;\"><span style=\"font-size: 14pt;\"><strong>第四十条　</strong>网络平台服务提供者应当通过平台规则或者合同等明确接入其平台的第三方产品和服务提供者的网络数据安全保护义务，督促第三方产品和服务提供者加强网络数据安全管理。</span></p>\r\n<p style=\"line-height: 3;\"><span style=\"font-size: 14pt;\">预装应用程序的智能终端等设备生产者，适用前款规定。</span></p>\r\n<p style=\"line-height: 3;\"><span style=\"font-size: 14pt;\">第三方产品和服务提供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平台规则、合同约定开展网络数据处理活动，对用户造成损害的，网络平台服务提供者、第三方产品和服务提供者、预装应用程序的智能终端等设备生产者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span></p>\r\n<p style=\"line-height: 3;\"><span style=\"font-size: 14pt;\">国家鼓励保险公司开发网络数据损害赔偿责任险种，鼓励网络平台服务提供者、预装应用程序的智能终端等设备生产者投保。</span></p>\r\n<p style=\"line-height: 3;\"><span style=\"font-size: 14pt;\"><strong>第四十一条　</strong>提供应用程序分发服务的网络平台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应用程序核验规则并开展网络数据安全相关核验。发现待分发或者已分发的应用程序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国家标准的强制性要求的，应当采取警示、不予分发、暂停分发或者终止分发等措施。</span></p>\r\n<p style=\"line-height: 3;\"><span style=\"font-size: 14pt;\"><strong>第四十二条　</strong>网络平台服务提供者通过自动化决策方式向个人进行信息推送的，应当设置易于理解、便于访问和操作的个性化推荐关闭选项，为用户提供拒绝接收推送信息、删除针对其个人特征的用户标签等功能。</span></p>\r\n<p style=\"line-height: 3;\"><span style=\"font-size: 14pt;\"><strong>第四十三条　</strong>国家推进网络身份认证公共服务建设，按照政府引导、用户自愿原则进行推广应用。</span></p>\r\n<p style=\"line-height: 3;\"><span style=\"font-size: 14pt;\">鼓励网络平台服务提供者支持用户使用国家网络身份认证公共服务登记、核验真实身份信息。</span></p>\r\n<p style=\"line-height: 3;\"><span style=\"font-size: 14pt;\"><strong>第四十四条　</strong>大型网络平台服务提供者应当每年度发布个人信息保护社会责任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个人信息保护措施和成效、个人行使权利的申请受理情况、主要由外部成员组成的个人信息保护监督机构履行职责情况等。</span></p>\r\n<p style=\"line-height: 3;\"><span style=\"font-size: 14pt;\"><strong>第四十五条　</strong>大型网络平台服务提供者跨境提供网络数据，应当遵守国家数据跨境安全管理要求，健全相关技术和管理措施，防范网络数据跨境安全风险。</span></p>\r\n<p style=\"line-height: 3;\"><span style=\"font-size: 14pt;\"><strong>第四十六条　</strong>大型网络平台服务提供者不得利用网络数据、算法以及平台规则等从事下列活动：</span></p>\r\n<p style=\"line-height: 3;\"><span style=\"font-size: 14pt;\">（一）通过误导、欺诈、胁迫等方式处理用户在平台上产生的网络数据；</span></p>\r\n<p style=\"line-height: 3;\"><span style=\"font-size: 14pt;\">（二）无正当理由限制用户访问、使用其在平台上产生的网络数据；</span></p>\r\n<p style=\"line-height: 3;\"><span style=\"font-size: 14pt;\">（三）对用户实施不合理的差别待遇，损害用户合法权益；</span></p>\r\n<p style=\"line-height: 3;\"><span style=\"font-size: 14pt;\">（四）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活动。</span></p>\r\n<p style=\"line-height: 3; text-align: center;\"><span style=\"font-size: 14pt;\"><strong>第七章　监督管理</strong></span></p>\r\n<p style=\"line-height: 3;\"><span style=\"font-size: 14pt;\"><strong>第四十七条　</strong>国家网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网络数据安全和相关监督管理工作。</span></p>\r\n<p style=\"line-height: 3;\"><span style=\"font-size: 14pt;\">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承担网络数据安全监督管理职责，依法防范和打击危害网络数据安全的违法犯罪活动。</span></p>\r\n<p style=\"line-height: 3;\"><span style=\"font-size: 14pt;\">国家数据管理部门在具体承担数据管理工作中履行相应的网络数据安全职责。</span></p>\r\n<p style=\"line-height: 3;\"><span style=\"font-size: 14pt;\">各地区、各部门对本地区、本部门工作中收集和产生的网络数据及网络数据安全负责。</span></p>\r\n<p style=\"line-height: 3;\"><span style=\"font-size: 14pt;\"><strong>第四十八条　</strong>各有关主管部门承担本行业、本领域网络数据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应当明确本行业、本领域网络数据安全保护工作机构，统筹制定并组织实施本行业、本领域网络数据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开展本行业、本领域网络数据安全风险评估，对网络数据处理者履行网络数据安全保护义务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指导督促网络数据处理者及时对存在的风险隐患进行整改。</span></p>\r\n<p style=\"line-height: 3;\"><span style=\"font-size: 14pt;\"><strong>第四十九条　</strong>国家网信部门统筹协调有关主管部门及时汇总、研判、共享、发布网络数据安全风险相关信息，加强网络数据安全信息共享、网络数据安全风险和威胁监测预警以及网络数据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工作。</span></p>\r\n<p style=\"line-height: 3;\"><span style=\"font-size: 14pt;\"><strong>第五十条　</strong>有关主管部门可以采取下列措施对网络数据安全进行监督检查：</span></p>\r\n<p style=\"line-height: 3;\"><span style=\"font-size: 14pt;\">（一）要求网络数据处理者及其相关人员就监督检查事项作出说明；</span></p>\r\n<p style=\"line-height: 3;\"><span style=\"font-size: 14pt;\">（二）查阅、复制与网络数据安全有关的文件、记录；</span></p>\r\n<p style=\"line-height: 3;\"><span style=\"font-size: 14pt;\">（三）检查网络数据安全措施运行情况；</span></p>\r\n<p style=\"line-height: 3;\"><span style=\"font-size: 14pt;\">（四）检查与网络数据处理活动有关的设备、物品；</span></p>\r\n<p style=\"line-height: 3;\"><span style=\"font-size: 14pt;\">（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必要措施。</span></p>\r\n<p style=\"line-height: 3;\"><span style=\"font-size: 14pt;\">网络数据处理者应当对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开展的网络数据安全监督检查予以配合。</span></p>\r\n<p style=\"line-height: 3;\"><span style=\"font-size: 14pt;\"><strong>第五十一条　</strong>有关主管部门开展网络数据安全监督检查，应当客观公正，不得向被检查单位收取费用。</span></p>\r\n<p style=\"line-height: 3;\"><span style=\"font-size: 14pt;\">有关主管部门在网络数据安全监督检查中不得访问、收集与网络数据安全无关的业务信息，获取的信息只能用于维护网络数据安全的需要，不得用于其他用途。</span></p>\r\n<p style=\"line-height: 3;\"><span style=\"font-size: 14pt;\">有关主管部门发现网络数据处理者的网络数据处理活动存在较大安全风险的，可以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要求网络数据处理者暂停相关服务、修改平台规则、完善技术措施等，消除网络数据安全隐患。</span></p>\r\n<p style=\"line-height: 3;\"><span style=\"font-size: 14pt;\"><strong>第五十二条　</strong>有关主管部门在开展网络数据安全监督检查时，应当加强协同配合、信息沟通，合理确定检查频次和检查方式，避免不必要的检查和交叉重复检查。</span></p>\r\n<p style=\"line-height: 3;\"><span style=\"font-size: 14pt;\">个人信息保护合规审计、重要数据风险评估、重要数据出境安全评估等应当加强衔接，避免重复评估、审计。重要数据风险评估和网络安全等级测评的内容重合的，相关结果可以互相采信。</span></p>\r\n<p style=\"line-height: 3;\"><span style=\"font-size: 14pt;\"><strong>第五十三条　</strong>有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在履行职责中知悉的个人隐私、个人信息、商业秘密、保密商务信息等网络数据应当依法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span></p>\r\n<p style=\"line-height: 3;\"><span style=\"font-size: 14pt;\"><strong>第五十四条　</strong>境外的组织、个人从事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公共利益，或者侵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个人信息权益的网络数据处理活动的，国家网信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可以依法采取相应的必要措施。</span></p>\r\n<p style=\"line-height: 3; text-align: center;\"><span style=\"font-size: 14pt;\"><strong>第八章　法律责任</strong></span></p>\r\n<p style=\"line-height: 3;\"><span style=\"font-size: 14pt;\"><strong>第五十五条　</strong>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十六条至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四十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规定的，由网信、电信、公安等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100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span></p>\r\n<p style=\"line-height: 3;\"><span style=\"font-size: 14pt;\"><strong>第五十六条　</strong>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由网信、电信、公安、国家安全等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span></p>\r\n<p style=\"line-height: 3;\"><span style=\"font-size: 14pt;\"><strong>第五十七条　</strong>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三十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由网信、电信、公安等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造成大量数据泄露等严重后果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span></p>\r\n<p style=\"line-height: 3;\"><span style=\"font-size: 14pt;\"><strong>第五十八条　</strong>违反本条例其他有关规定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的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span></p>\r\n<p style=\"line-height: 3;\"><span style=\"font-size: 14pt;\"><strong>第五十九条　</strong>网络数据处理者存在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或者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等情形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从轻、减轻或者不予行政处罚。</span></p>\r\n<p style=\"line-height: 3;\"><span style=\"font-size: 14pt;\"><strong>第六十条　</strong>国家机关不履行本条例规定的网络数据安全保护义务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span></p>\r\n<p style=\"line-height: 3;\"><span style=\"font-size: 14pt;\"><strong>第六十一条　</strong>违反本条例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span></p>\r\n<p style=\"line-height: 3; text-align: center;\"><span style=\"font-size: 14pt;\"><strong>第九章　附　　则</strong></span></p>\r\n<p style=\"line-height: 3;\"><span style=\"font-size: 14pt;\"><strong>第六十二条　</strong>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span></p>\r\n<p style=\"line-height: 3;\"><span style=\"font-size: 14pt;\">（一）网络数据，是指通过网络处理和产生的各种电子数据。</span></p>\r\n<p style=\"line-height: 3;\"><span style=\"font-size: 14pt;\">（二）网络数据处理活动，是指网络数据的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删除等活动。</span></p>\r\n<p style=\"line-height: 3;\"><span style=\"font-size: 14pt;\">（三）网络数据处理者，是指在网络数据处理活动中自主决定处理目的和处理方式的个人、组织。</span></p>\r\n<p style=\"line-height: 3;\"><span style=\"font-size: 14pt;\">（四）重要数据，是指特定领域、特定群体、特定区域或者达到一定精度和规模，一旦遭到篡改、破坏、泄露或者非法获取、非法利用，可能直接危害国家安全、经济运行、社会稳定、公共健康和安全的数据。</span></p>\r\n<p style=\"line-height: 3;\"><span style=\"font-size: 14pt;\">（五）委托处理，是指网络数据处理者委托个人、组织按照约定的目的和方式开展的网络数据处理活动。</span></p>\r\n<p style=\"line-height: 3;\"><span style=\"font-size: 14pt;\">（六）共同处理，是指两个以上的网络数据处理者共同决定网络数据的处理目的和处理方式的网络数据处理活动。</span></p>\r\n<p style=\"line-height: 3;\"><span style=\"font-size: 14pt;\">（七）单独同意，是指个人针对其个人信息进行特定处理而专门作出具体、明确的同意。</span></p>\r\n<p style=\"line-height: 3;\"><span style=\"font-size: 14pt;\">（八）大型网络平台，是指注册用户5000万以上或者月活跃用户1000万以上，业务类型复杂，网络数据处理活动对国家安全、经济运行、国计民生等具有重要影响的网络平台。</span></p>\r\n<p style=\"line-height: 3;\"><span style=\"font-size: 14pt;\"><strong>第六十三条　</strong>开展核心数据的网络数据处理活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span></p>\r\n<p style=\"line-height: 3;\"><span style=\"font-size: 14pt;\">自然人因个人或者家庭事务处理个人信息的，不适用本条例。</span></p>\r\n<p style=\"line-height: 3;\"><span style=\"font-size: 14pt;\">开展涉及国家秘密、工作秘密的网络数据处理活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span></p>\r\n<p style=\"line-height: 3;\"><span style=\"font-size: 14pt;\"><strong>第六十四条　</strong>本条例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span></p>\r\n<p>&nbsp;</p>","type":1,"type_name":"行业资讯","count":144,"modified_user":{"username":"高登辉"},"created":"2024-10-12 10:36","modified":"2026-02-27 18:10","recommend":"不推荐"},{"id":1018,"title":"关于警惕贷款中介不法行为侵害的风险提示","describe":"从正规机构获取融资服务；了解贷款产品的重要信息；警惕向无关账户的转账要求","image":"https://oaservice.xiedaiwang.com/media/images/article/2023_06_06/1018.jpg","source":"中国银保监会","content":"<p><span>贷款市场上，有一些非法中介假冒银行名义，打着正规机构、无抵押、无担保、低息免费、洗白征信等虚假宣传的旗号诱导消费者办理贷款，其实这些诱人条件的背后是高额收费、贷款骗局等套路陷阱。这些不法行为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扰乱了市场秩序，中国银保监会消费者权益保护局发布2022年第7期风险提示，提醒有借款需求的广大消费者要选择正规机构办理贷款，警惕非法中介或不法行为侵害权益，注意防范以下陷阱风险。</span></p>\r\n<p><span><strong>陷阱一：假冒银行名义发布办理贷款的广告信息。</strong>非法中介会冒充&ldquo;xx银行&rdquo;&ldquo;xx银行贷款中心&rdquo;等名义发布贷款广告信息，或是向消费者推送贷款额度，声称&ldquo;在银行内部有关系&rdquo;&ldquo;可走内部流程办贷款&rdquo;等，诱骗消费者通过其办理贷款。其实，此类中介机构与银行并无关联，是为诱骗借款人进行的虚假宣传。</span></p>\r\n<p><span><strong>陷阱二：骗取高额手续费。</strong>非法中介常以&ldquo;低价手续费&rdquo;&ldquo;百分百获得贷款&rdquo;等幌子吸引消费者。在借款人从银行获得贷款后，非法中介又以各种名义要求借款人将贷款资金打入指定账户&ldquo;走账&rdquo;，伪造&ldquo;流水&rdquo;，借款人一旦进行转账操作，这笔资金大多以&ldquo;服务费用&rdquo;等名义被截留，借款人很难要回资金，面临维权困难。</span></p>\r\n<p><span><strong>陷阱三：提供名不副实的中介服务。</strong>非法中介往往瞄准对贷款业务、流程不熟悉，或征信有问题的消费者群体下手，提供所谓的&ldquo;优惠贷款&rdquo;&ldquo;迅速放款&rdquo;服务，从中抽取极高的费用。事实上，消费者完全可以通过银行等正规机构官方渠道自行办理贷款业务。有些不法中介甚至会不顾消费者偿还能力，怂恿消费者从各类网络借款平台申请贷款，有的贷款产品本身就有很高利息，不法中介仍要再骗取一笔高额费用，其目的就是快速敛财而不是提供服务。</span></p>\r\n<p><span>针对以上中介不法行为，银保监会消费者权益保护局提醒有借款需求的消费者，要树立合理的消费观念，理性借贷，从正规机构、正规渠道办理贷款业务。</span></p>\r\n<p><strong><span>一、从正规机构获取融资服务</span></strong></p>\r\n<p><span>消费者如果有借款需求，应通过正规金融机构、正规渠道进行咨询或者办理。如确需中介服务，不要轻信间接的贷款服务要约，要注意核实中介机构资质，详细了解中介服务与合同内容，警惕贷款营销宣传中降低贷款门槛、隐瞒实际息费标准等虚假宣传行为。</span></p>\r\n<p><strong><span>二、了解贷款产品的重要信息</span></strong></p>\r\n<p><span>向银行或小额贷款公司等机构办理贷款时，要注意看清贷款条件、综合息费成本、还款要求等重要信息。坚持诚信理念，向正规机构提供真实贷款申请资料，珍惜个人征信，理性借贷，及时还款。</span></p>\r\n<p><strong><span>三、警惕向无关账户的转账要求</span></strong></p>\r\n<p><span>要增强法律意识，提高风险防范能力，对于超出贷款合同约定的转账要求要注意，警惕以&ldquo;刷流水&rdquo;&ldquo;走账&rdquo;为由的打款要求，不随意向无关账户转账打款，防范被骗取资金风险。如发现自己陷入不法中介陷阱，应保存好相关证据，及时通过报警、诉讼等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span></p>","type":0,"type_name":"中小企业的贷款资讯","count":144,"modified_user":{"username":"高登辉"},"created":"2022-10-17 00:00","modified":"2026-02-27 06:52","recommend":"不推荐"},{"id":1292,"title":"李强总理出席新全球融资契约峰会：创新与发展","describe":"外交部信息，李强总理应邀出席马克龙总统倡议举行的新全球融资契约峰会。","image":"https://oaservice.xiedaiwang.com/media/images/article/2023_07_05/%E5%8D%8F%E8%B4%B7%E7%BD%911292.jpg","source":"亚投宏远","content":"<p style=\"line-height: 3;\"><span style=\"font-size: 14pt;\">来自外交部信息，李强总理此访是应邀出席马克龙总统倡议举行的<strong>新全球融资契约峰会。</strong></span></p>\r\n<p style=\"line-height: 3;\">&nbsp;</p>\r\n<p style=\"line-height: 3;\"><span style=\"font-size: 14pt;\">当今世界各国相互联系，相互依存不断加深，面对层出不穷的危机挑战，需要各方合力应对。中法作为联合国安理会常任理事国和负责任大国，在维护多边主义、推动国际合作、应对全球性挑战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span></p>\r\n<p style=\"line-height: 3;\"><span style=\"font-size: 14pt;\"><strong>新全球融资契约峰会</strong>（New Global Financial Contract Summit）是一场全球性的财经峰会，致力于推动财经领域的创新和发展。本次峰会的主题是&ldquo;新全球融资契约&rdquo;，旨在探讨全球经济发展的新趋势、新机遇和新挑战。</span></p>\r\n<p style=\"line-height: 3;\">&nbsp;</p>\r\n<p style=\"line-height: 3;\"><span style=\"font-size: 14pt;\">在过去的几十年里，全球经济一直处于快速发展的阶段。然而，随着全球化的加速和经济结构的调整，许多国家和地区面临了新的挑战，如资源短缺、环境污染、金融危机等。因此，建立新的全球融资契约成为了当务之急。</span></p>\r\n<p style=\"line-height: 3;\">&nbsp;</p>\r\n<p style=\"line-height: 3;\"><span style=\"font-size: 14pt;\">新全球融资契约峰会旨在促进各国之间的经济合作和贸易投资，推进金融创新和技术进步，提高全球经济的稳定性和可持续性。同时，通过政策研究、专业交流和实践案例分享，探讨创新金融工具和模式，加强对全球金融风险的预警和监管。</span></p>\r\n<p style=\"line-height: 3;\">&nbsp;</p>\r\n<p style=\"line-height: 3;\"><span style=\"font-size: 14pt;\">本次峰会将邀请来自政府、金融机构、科技企业、学术机构等各领域的专家和领袖，共同探讨全球经济发展的趋势和前景，分享行业最新动态和创新成果。同时，通过高质量的论坛、展览、路演等形式，为企业和投资者提供交流和合作的平台，促进全球经济的健康发展。</span></p>\r\n<p style=\"line-height: 3;\">&nbsp;</p>\r\n<p style=\"line-height: 3;\"><span style=\"font-size: 14pt;\">总之，新全球融资契约峰会是一个具有重要意义的国际盛会，将为全球经济的发展和繁荣做出积极贡献。</span></p>\r\n<p style=\"line-height: 3;\">&nbsp;</p>","type":1,"type_name":"行业资讯","count":143,"modified_user":{"username":"高登辉"},"created":"2023-06-19 00:00","modified":"2026-04-10 02:07","recommend":"不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