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unt":1782,"next":"https://oaservice.xiedaiwang.com/info/webarticle/?format=json&page=72","previous":"https://oaservice.xiedaiwang.com/info/webarticle/?format=json&page=70","results":[{"id":1780,"title":"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银行保险机构数据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describe":"各金融监管局，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外资银行、直销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理财公司，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养老金管理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各金融控股公司，各总局管理单位：  现将《银行保险机构数据安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image":"https://oaservice.xiedaiwang.com/media/images/article/2024_12_30/xdw_aiXCKF7.jpg","source":"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content":"<p style=\"font-weight: 500; text-align: center; line-height: 3;\"><span style=\"font-size: 18px;\"><strong>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银行保险机构数据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strong></span></p>\r\n<p style=\"line-height: 3;\"><span style=\"font-size: 18px;\">各金融监管局，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外资银行、直销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理财公司，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养老金管理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各金融控股公司，各总局管理单位：</span></p>\r\n<p style=\"line-height: 3;\"><span style=\"font-size: 18px;\">现将《银行保险机构数据安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span></p>\r\n<p style=\"text-align: right; line-height: 3;\"><span style=\"font-size: 18px;\">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span></p>\r\n<p style=\"text-align: right; line-height: 3;\"><span style=\"font-size: 18px;\">2024年12月27日</span></p>\r\n<p style=\"line-height: 3;\"><span style=\"font-size: 18px;\">（此件发至监管分局与地方法人银行保险机构）</span></p>\r\n<p style=\"font-weight: 400; line-height: 3;\">&nbsp;</p>\r\n<p style=\"text-align: center; line-height: 3;\"><span style=\"font-size: 18px;\">银行保险机构数据安全管理办法</span></p>\r\n<p style=\"line-height: 3;\"><span style=\"font-size: 18px;\"><strong>第一章 总 则</strong></span></p>\r\n<p style=\"line-height: 3;\"><span style=\"font-size: 18px;\">第一条 为规范银行业保险业数据处理活动，保障数据安全、金融安全，促进数据合理开发利用，保护个人、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span></p>\r\n<p style=\"line-height: 3;\"><span style=\"font-size: 18px;\">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银行保险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消费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信托公司、理财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集团（控股）公司。</span></p>\r\n<p style=\"line-height: 3;\"><span style=\"font-size: 18px;\">开展涉及国家秘密的数据处理活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应当依法遵守其规定。</span></p>\r\n<p style=\"line-height: 3;\"><span style=\"font-size: 18px;\">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数据，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对信息的记录。</span></p>\r\n<p style=\"line-height: 3;\"><span style=\"font-size: 18px;\">数据处理，是指对数据的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共享、转移、公开、删除、销毁等。</span></p>\r\n<p style=\"line-height: 3;\"><span style=\"font-size: 18px;\">数据安全，是指通过采取必要措施，对数据处理活动和数据应用场景进行管理与控制，确保数据始终处于有效保护和合法利用的状态，以及具备保障持续安全状态的能力。</span></p>\r\n<p style=\"line-height: 3;\"><span style=\"font-size: 18px;\">数据主体，是指数据所标识的自然人或者其监护人、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span></p>\r\n<p style=\"line-height: 3;\"><span style=\"font-size: 18px;\">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与已识别或者可识别的自然人有关的各种信息，不包括匿名化处理后的信息。</span></p>\r\n<p style=\"line-height: 3;\"><span style=\"font-size: 18px;\">大数据平台，是指以处理海量数据存储、计算、分析等为目的的基础设施，包括数据统计分析类的平台和大数据处理类平台（如数据湖、数据仓库等）。</span></p>\r\n<p style=\"line-height: 3;\"><span style=\"font-size: 18px;\">第四条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派出机构负责银行业保险业数据安全的监督管理，制定并发布监管规章制度，对银行保险机构履行数据安全保护义务情况进行监督检查。</span></p>\r\n<p style=\"line-height: 3;\"><span style=\"font-size: 18px;\">第五条 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建立与本机构业务发展目标相适应的数据安全治理体系，建立健全数据安全管理制度，构建覆盖数据全生命周期和应用场景的安全保护机制，开展数据安全风险评估、监测与处置，保障数据开发利用活动安全稳健开展。银行保险机构利用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开展数据处理活动，应当在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基础上，履行数据安全保护义务。</span></p>\r\n<p style=\"line-height: 3;\"><span style=\"font-size: 18px;\">第六条 银行保险机构开展数据处理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和伦理，遵守商业道德和职业道德，诚实守信，履行数据安全保护义务，承担社会责任，不得危害国家安全、政治安全、经济金融安全、公共利益，不得损害个人、组织的合法权益。</span></p>\r\n<p style=\"line-height: 3;\"><span style=\"font-size: 18px;\">第七条 银行保险机构应当统筹发展和安全，落实国家大数据战略，推进数据基础设施建设，加大数据创新应用力度，促进以数据为关键要素的数字经济发展，提升金融服务的智能化水平，创新普惠金融服务模式，增强防范化解风险的能力。</span></p>\r\n<p style=\"line-height: 3;\"><span style=\"font-size: 18px;\">第八条 银行保险机构应当持续跟踪新兴数据开发利用和科技发展前沿动态，有效应对大数据应用与科技创新可能产生的规则冲突、社会风险、伦理道德风险，防止数据与科技被误用、滥用。</span></p>\r\n<p style=\"line-height: 3;\"><span style=\"font-size: 18px;\"><strong>第二章 数据安全治理</strong></span></p>\r\n<p style=\"line-height: 3;\"><span style=\"font-size: 18px;\">第九条 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建立覆盖董（理）事会、高管层、数据安全统筹、数据安全技术保护等部门的数据安全管理组织架构，明确岗位职责和工作机制，落实资源保障。</span></p>\r\n<p style=\"line-height: 3;\"><span style=\"font-size: 18px;\">第十条 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建立数据安全责任制，党委（党组）、董（理）事会对本单位数据安全工作负主体责任。银行保险机构主要负责人为数据安全第一责任人，分管数据安全的高级管理人员为直接责任人，明确各层级负责人的责任，明确违规情形和责任追究事项，落实问责处置机制。</span></p>\r\n<p style=\"line-height: 3;\"><span style=\"font-size: 18px;\">第十一条 银行保险机构应当指定数据安全归口管理部门，作为本机构负责数据安全工作的主责部门。其主要职责包括：</span></p>\r\n<p style=\"line-height: 3;\"><span style=\"font-size: 18px;\">（一）组织制定数据安全管理原则、规划、制度和标准；</span></p>\r\n<p style=\"line-height: 3;\"><span style=\"font-size: 18px;\">（二）组织建立和维护数据目录，推动实施数据分类分级保护；</span></p>\r\n<p style=\"line-height: 3;\"><span style=\"font-size: 18px;\">（三）组织开展数据安全评估和审查；</span></p>\r\n<p style=\"line-height: 3;\"><span style=\"font-size: 18px;\">（四）统筹建立数据安全应急管理机制，组织开展数据安全风险监测、预警与处置；</span></p>\r\n<p style=\"line-height: 3;\"><span style=\"font-size: 18px;\">（五）组织开展数据安全宣贯培训，提升员工数据安全保护意识与技能；</span></p>\r\n<p style=\"line-height: 3;\"><span style=\"font-size: 18px;\">（六）建立和维护内部数据共享、外部数据引入、数据对外提供、数据出境的统筹管理机制，牵头对外部数据供应商进行安全管理，统筹大数据应用、数据共享项目的安全需求管理；</span></p>\r\n<p style=\"line-height: 3;\"><span style=\"font-size: 18px;\">（七）向党委（党组）、董（理）事会、高管层报告数据安全重要事项；</span></p>\r\n<p style=\"line-height: 3;\"><span style=\"font-size: 18px;\">（八）其他须统筹管理的数据安全工作事项。</span></p>\r\n<p style=\"line-height: 3;\"><span style=\"font-size: 18px;\">第十二条 银行保险机构应当按照&ldquo;谁管业务、谁管业务数据、谁管数据安全&rdquo;的原则，明确各业务领域的数据安全管理责任，落实数据安全保护管理要求。</span></p>\r\n<p style=\"line-height: 3;\"><span style=\"font-size: 18px;\">第十三条 银行保险机构风险管理、内控合规和审计部门负责将数据安全纳入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内控评价体系，定期开展审计、监督检查与评价，督促问题整改和开展问责。</span></p>\r\n<p style=\"line-height: 3;\"><span style=\"font-size: 18px;\">第十四条 银行保险机构信息科技部门是数据安全的技术保护主责部门，其主要职责包括：</span></p>\r\n<p style=\"line-height: 3;\"><span style=\"font-size: 18px;\">（一）建立数据安全技术保护体系，建立数据安全技术架构和保护控制基线，落实技术保护措施。</span></p>\r\n<p style=\"line-height: 3;\"><span style=\"font-size: 18px;\">（二）制定数据安全技术标准规范制度，组织开展数据安全技术风险评估。</span></p>\r\n<p style=\"line-height: 3;\"><span style=\"font-size: 18px;\">（三）组织开展信息系统的生命周期安全管理，确保数据安全保护措施在需求、开发、测试、投产、监测等环节得到落实。</span></p>\r\n<p style=\"line-height: 3;\"><span style=\"font-size: 18px;\">（四）建立数据安全技术应急管理机制，组织开展数据安全风险技术监测、预警、通报与处置，防范外部攻击、内外部破坏等危害数据安全活动。</span></p>\r\n<p style=\"line-height: 3;\"><span style=\"font-size: 18px;\">（五）组织数据安全技术研究与应用。</span></p>\r\n<p style=\"line-height: 3;\"><span style=\"font-size: 18px;\">第十五条 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建立良好的数据安全文化，开展全员数据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数据安全保护意识和水平，形成全员共同维护数据安全和促进发展的良好环境。</span></p>\r\n<p style=\"line-height: 3;\"><span style=\"font-size: 18px;\"><strong>第三章 数据分类分级</strong></span></p>\r\n<p style=\"line-height: 3;\"><span style=\"font-size: 18px;\">第十六条 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制定数据分类分级保护制度，建立数据目录和分类分级规范，动态管理和维护数据目录，采取差异化安全保护措施。</span></p>\r\n<p style=\"line-height: 3;\"><span style=\"font-size: 18px;\">第十七条 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对机构业务及经营管理过程中获取、产生的数据进行分类管理，数据类型包括客户数据、业务数据、经营管理数据、系统运行和安全管理数据等。</span></p>\r\n<p style=\"line-height: 3;\"><span style=\"font-size: 18px;\">第十八条 银行保险机构应当根据数据的重要性和敏感程度，将数据分为核心数据、重要数据、一般数据。其中，一般数据细分为敏感数据和其他一般数据。</span></p>\r\n<p style=\"line-height: 3;\"><span style=\"font-size: 18px;\">核心数据，是指对领域、群体、区域具有较高覆盖度或者达到较高精度、较大规模、一定深度的重要数据，一旦被非法使用或者共享，可能直接影响政治安全、国家安全重点领域、国民经济命脉、重要民生、重大公共利益。</span></p>\r\n<p style=\"line-height: 3;\"><span style=\"font-size: 18px;\">重要数据，是指特定领域、特定群体、特定区域或者达到一定精度和规模的数据，一旦被泄露或者篡改、损毁，可能直接危害国家安全、经济运行、社会稳定、公共健康和安全。</span></p>\r\n<p style=\"line-height: 3;\"><span style=\"font-size: 18px;\">敏感数据，是指一旦被泄露或者篡改、损毁，对经济运行、社会稳定、公共利益有一定影响，或者对组织自身或者公民个体造成重要影响的数据。</span></p>\r\n<p style=\"line-height: 3;\"><span style=\"font-size: 18px;\">除以上数据之外的，为其他一般数据。</span></p>\r\n<p style=\"line-height: 3;\"><span style=\"font-size: 18px;\">第十九条 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加强数据安全级别的时效管理，建立动态调整审批机制，当数据的业务属性、重要程度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发生变化，导致原安全级别不再适用的，应当及时动态调整。</span></p>\r\n<p style=\"line-height: 3;\"><span style=\"font-size: 18px;\"><strong>第四章 数据安全管理</strong></span></p>\r\n<p style=\"line-height: 3;\"><span style=\"font-size: 18px;\">第二十条 银行保险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数据安全与发展政策要求，根据自身发展战略，制定数据安全保护策略。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制定数据安全管理办法，明确管理责任分工，建立包括数据处理全生命周期管控机制，落实保护措施。</span></p>\r\n<p style=\"line-height: 3;\"><span style=\"font-size: 18px;\">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对数据外部引入或者合作共享、数据出境等，制定安全管理实施细则。</span></p>\r\n<p style=\"line-height: 3;\"><span style=\"font-size: 18px;\">第二十一条 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建立企业级数据架构，统筹开展对全域数据资产登记管理，建立数据资产地图，以数据分类分级为基础明确数据保护对象，围绕数据处理活动实施安全管理。</span></p>\r\n<p style=\"line-height: 3;\"><span style=\"font-size: 18px;\">第二十二条 银行保险机构在处理敏感级及以上数据的业务活动时，或者开展数据委托处理、共同处理、转移、公开、共享等对数据主体有较大影响的活动时，应当事先开展数据安全评估。数据安全评估应当根据数据处理目的、性质和范围，按照法律法规和伦理道德规范要求，分析数据安全风险和对数据主体权益影响，评估数据处理的必要性、合规性，评估数据安全风险及防控措施的有效性。</span></p>\r\n<p style=\"line-height: 3;\"><span style=\"font-size: 18px;\">第二十三条 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建立企业级数据服务管理体系，制定数据服务规范，建立专职数据服务团队，统筹内外部数据加工、分析，实施数据服务需求分析、服务开发、服务部署、服务监控等活动。</span></p>\r\n<p style=\"line-height: 3;\"><span style=\"font-size: 18px;\">第二十四条 银行保险机构收集数据应当坚持&ldquo;合法、正当、必要、诚信&rdquo;原则，明确数据收集和处理的目的、方式、范围、规则，保障收集过程的数据安全性、数据来源可追溯。银行保险机构不得超出数据主体同意的范围向其收集数据，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span></p>\r\n<p style=\"line-height: 3;\"><span style=\"font-size: 18px;\">银行保险机构向其他银行保险机构收集行业重要级及以上数据，需经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同意。</span></p>\r\n<p style=\"line-height: 3;\"><span style=\"font-size: 18px;\">第二十五条 银行保险机构应当以信息系统为数据收集的主要渠道，限制或者减少其他渠道、临时性数据收集。</span></p>\r\n<p style=\"line-height: 3;\"><span style=\"font-size: 18px;\">银行保险机构停止金融业务或者服务后，应当立即停止相关数据收集或者处理活动，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span></p>\r\n<p style=\"line-height: 3;\"><span style=\"font-size: 18px;\">第二十六条 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制定外部数据采购、合作引入的集中审批管理制度，纳入外包风险管理体系进行统筹管理，统筹建立数据需求、安全评估、收集引入、数据运维、登记备案和监督评价管理机制，对数据来源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调查，评估数据提供者的安全保障能力及其数据安全风险，明确双方数据安全责任及义务。</span></p>\r\n<p style=\"line-height: 3;\"><span style=\"font-size: 18px;\">第二十七条 银行保险机构开展敏感级及以上数据清洗转换、汇聚融合、分析挖掘等数据加工活动时，应当采用匿名化、去标识化或者其他必要安全措施保护数据主体权益，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数据汇聚融合衍生敏感级及以上数据，或者导致数据安全级别变化的，应当及时评估、调整安全保护措施。</span></p>\r\n<p style=\"line-height: 3;\"><span style=\"font-size: 18px;\">第二十八条 银行保险机构应当按照&ldquo;业务必要授权&rdquo;原则，对敏感级及以上数据严格实施授权管理，制定数据访问闭环管理机制，并对数据访问行为实施审计。确因业务需要从生产环境提取数据的，应当建立严格的审批程序，并明确数据使用或者保存期限。</span></p>\r\n<p style=\"line-height: 3;\"><span style=\"font-size: 18px;\">银行保险机构利用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开展数据处理活动时，要落实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密码保护等制度要求。</span></p>\r\n<p style=\"line-height: 3;\"><span style=\"font-size: 18px;\">第二十九条 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对数据共享使用进行集中安全管控，明确企业级数据共享策略，评估数据共享使用的必要性、合规性、安全性及伦理道德规范的符合度。</span></p>\r\n<p style=\"line-height: 3;\"><span style=\"font-size: 18px;\">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建立银行母行、保险集团或者母公司与其子行、子公司数据安全隔离的&ldquo;防火墙&rdquo;，并对共享数据采取有效保护措施。银行保险机构与其母行、集团，或者其子行、子公司共享敏感级及以上数据，应当获得数据主体的授权同意，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不得以数据主体拒绝同意共享敏感数据而终止或者拒绝单家子行、子公司对其提供金融服务，所共享数据属于提供产品或者服务所必需的除外。</span></p>\r\n<p style=\"line-height: 3;\"><span style=\"font-size: 18px;\">第三十条 银行保险机构在委托处理数据时，应当明确所涉数据外部使用和处理的条件、场景、方式。委托处理数据时，应当以合同协议方式约定委托处理的目的、期限、处理方式、数据范围、保护措施、双方的数据安全责任和义务，以及受托方返还或者删除数据的方式等，对数据处理活动进行记录和审计，可对外公开披露的数据除外。银行保险机构应当要求受托方在未取得其同意时，不得转委托其他主体处理数据，不得对外共享数据，不得加工、训练、挪用数据，或者采取其他形式处理数据以谋取合同或者协议约定以外的利益。</span></p>\r\n<p style=\"line-height: 3;\"><span style=\"font-size: 18px;\">第三十一条 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将数据委托处理纳入信息科技外包管理范围，在实施过程中不得将信息科技管理责任、数据安全主体责任外包，涉及信息科技战略管理、信息科技风险管理、信息科技内部审计及其他有关信息科技核心竞争力的职能不得外包。供应链服务中涉及敏感级及以上数据处理的，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加强对供应商的准入和安全管理。</span></p>\r\n<p style=\"line-height: 3;\"><span style=\"font-size: 18px;\">第三十二条 银行保险机构与第三方机构进行数据共同处理时，应当按照&ldquo;业务必要授权&rdquo;原则制定方案并采取有效管理和技术保护措施确保数据安全，并以合同协议方式明确双方在数据处理过程中的数据安全责任和义务。</span></p>\r\n<p style=\"line-height: 3;\"><span style=\"font-size: 18px;\">第三十三条 银行保险机构因合并、分立、解散、被宣告破产等需要转移数据的，应当明确数据转移内容，通过协议、承诺等方式约定数据接收方全面承接对应数据的安全保护义务，通过公告等方式告知数据主体。数据转移应当采用安全可靠方式进行，并确保转移过程可追溯。</span></p>\r\n<p style=\"line-height: 3;\"><span style=\"font-size: 18px;\">第三十四条 银行保险机构向外部提供敏感级及以上数据，应当取得数据主体同意，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除国家机关依法履职外，银行保险机构核心数据跨主体流动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政策要求通过风险评估、安全审查。</span></p>\r\n<p style=\"line-height: 3;\"><span style=\"font-size: 18px;\">第三十五条 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建立对外公开披露数据的审批机制，研判可能产生的影响，数据公开应当在机构官方渠道进行发布，确保数据真实、准确、防篡改，记录审批和发布情况。</span></p>\r\n<p style=\"line-height: 3;\"><span style=\"font-size: 18px;\">敏感级及以上数据不得公开，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取得数据主体授权同意的除外。</span></p>\r\n<p style=\"line-height: 3;\"><span style=\"font-size: 18px;\">第三十六条 银行保险机构向境外提供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运营中收集和产生的重要数据和个人信息，应当承担数据安全主体责任，并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要求进行安全评估。</span></p>\r\n<p style=\"line-height: 3;\"><span style=\"font-size: 18px;\">第三十七条 银行保险机构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对敏感级及以上数据加强重点防护。加强数据备份，制定备份策略，备份数据和生产数据应隔离分开保存，严格管理备份数据的访问权限。制定备份验证计划，确保备份数据完整有效、业务可恢复。</span></p>\r\n<p style=\"line-height: 3;\"><span style=\"font-size: 18px;\">第三十八条 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制定数据销毁管理制度，按照国家、行业有关规定及与数据主体的约定进行数据删除或者匿名化处理。银行保险机构委托数据处理终止时，应当要求服务提供商及时删除数据，并采取现场检查等有效监督措施，确保数据被销毁、不可恢复。</span></p>\r\n<p style=\"line-height: 3;\"><span style=\"font-size: 18px;\"><strong>第五章 数据安全技术保护</strong></span></p>\r\n<p style=\"line-height: 3;\"><span style=\"font-size: 18px;\">第三十九条 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建立针对大数据、云计算、移动互联网、物联网等多元异构环境下的数据安全技术保护体系，建立数据安全技术架构，明确数据保护策略方法，采取技术措施，保障数据安全。</span></p>\r\n<p style=\"line-height: 3;\"><span style=\"font-size: 18px;\">第四十条 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将数据安全保护纳入信息系统开发生命周期框架，针对敏感级及以上数据明确安全保护要求，实现数据安全保护措施与信息系统的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使用。</span></p>\r\n<p style=\"line-height: 3;\"><span style=\"font-size: 18px;\">第四十一条 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将数据纳入网络安全等级保护。银行保险机构应当根据数据安全级别，划分网络逻辑安全域，建立分区域数据安全保护基线，实施有效的安全控制，包括内容过滤、访问控制和安全监控等，确保相关措施满足处理和存储最高级别数据的网络安全策略和数据安全保护策略要求。存放或者传输敏感级及以上数据的机房、网络应当实施重点防护，设立物理安全保护区域，对网络边界、重要网络节点进行安全监控与审计。</span></p>\r\n<p style=\"line-height: 3;\"><span style=\"font-size: 18px;\">第四十二条 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将敏感级及以上数据纳入信息系统保护。在数据全生命周期内采取有效的访问控制管理措施，对于不同区域流转和共享中的数据，应当实施同等水平的安全防护措施。多来源敏感级及以上数据汇聚集中后，应当采取加强性或者至少不低于集中前最高级别数据保护强度的安全措施。</span></p>\r\n<p style=\"line-height: 3;\"><span style=\"font-size: 18px;\">第四十三条 银行保险机构应当严格实施对敏感级及以上数据的管理，制定用户对数据的访问策略，采取有效的用户认证和访问控制技术措施，规范数据操作行为，用户对数据的访问应当符合业务开展的必要要求并与数据安全级别相匹配。敏感级及以上数据的操作应当进行日志记录，包括操作时间、用户标识、行为类型等，核心数据操作日志及其备份数据保存时间不低于三年，重要数据、敏感数据操作日志及其备份数据保存时间不低于一年，如涉及委托处理、共同处理的数据操作日志及其备份数据保存时间不低于三年。应当定期对数据操作行为进行审计，审计周期不超过六个月。</span></p>\r\n<p style=\"line-height: 3;\"><span style=\"font-size: 18px;\">第四十四条 银行保险机构敏感级及以上数据传输应当采用安全的传输方式，保障数据完整性、保密性、可用性。</span></p>\r\n<p style=\"line-height: 3;\"><span style=\"font-size: 18px;\">银行保险机构之间进行数据交换时，参与数据交换的相关机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障信息数据传输和存储的保密性、完整性、准确性、及时性、安全性。</span></p>\r\n<p style=\"line-height: 3;\"><span style=\"font-size: 18px;\">第四十五条 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对敏感级及以上数据采取安全存储措施，防止勒索病毒、木马后门等攻击。个人身份鉴别数据不得明文存储、传输和展示。敏感级及以上数据应当实施数据容灾备份，定期进行数据可恢复性验证。</span></p>\r\n<p style=\"line-height: 3;\"><span style=\"font-size: 18px;\">第四十六条 敏感级及以上数据达到使用或者保存期限后，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及时删除或者销毁，确保数据不可恢复。终端和移动存储介质内的敏感级及以上数据应当采取技术保护措施，确保受控安全访问，介质报废或者重用时，其存储空间数据应当完全清除并不可恢复。</span></p>\r\n<p style=\"line-height: 3;\"><span style=\"font-size: 18px;\">第四十七条 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开展数据安全的技术基础设施建设，支持用户身份管理、数据匿名化、行为监测、日志审计、数据虚拟化等功能的组件化、服务化，保障安全标准在信息系统中执行的一致性。</span></p>\r\n<p style=\"line-height: 3;\"><span style=\"font-size: 18px;\">第四十八条 银行保险机构开发信息系统时，应当明确系统拟处理的数据及其安全级别、访问规则、保护需求，并实施有效的系统安全控制。系统投产上线前应当开展安全测试，确保各项安全要求落实，有效防范数据安全风险。测试环境应当与生产系统隔离，敏感级及以上数据原则上未经脱敏处理不得进入测试环境，防止数据泄露。</span></p>\r\n<p style=\"line-height: 3;\"><span style=\"font-size: 18px;\">第四十九条 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对大数据平台采取高可用设计、安全加固、数据备份等措施进行重点保护。应当建立大数据服务访问授权机制，动态监测与审计大数据访问行为。</span></p>\r\n<p style=\"line-height: 3;\"><span style=\"font-size: 18px;\">第五十条 银行保险机构开展自动化决策分析、模型算法开发、数据标注等活动，应当保证数据处理透明度和结果公平合理。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对人工智能模型开发应用进行统一管理，建立模型算法产品外部引入的准入机制，对模型研发过程进行主动管理，实现模型算法可验证、可审核、可追溯。</span></p>\r\n<p style=\"line-height: 3;\"><span style=\"font-size: 18px;\">第五十一条 银行保险机构信息系统、模型算法投入使用前，应当开展数据安全审查，审查数据与模型使用的合理性、正当性、可解释性，以及数据利用对相关主体合法权益的影响、伦理道德风险及防控措施有效性等。</span></p>\r\n<p style=\"line-height: 3;\"><span style=\"font-size: 18px;\">第五十二条 银行保险机构使用人工智能技术开展业务时，应当就数据对决策结果影响进行解释说明和信息披露，实时监测自动化处理与系统运行结果，建立人工智能应用的风险缓释措施，包括制定退出人工智能应用的替代方案，对安全威胁制定应急方案并开展演练。</span></p>\r\n<p style=\"line-height: 3;\"><span style=\"font-size: 18px;\">第五十三条 银行保险机构在建设开放银行、金融生态或者与第三方数据合作时，要实现自身与外部的安全风险隔离，与外部机构的数据交互应当通过集中管理的外联平台或者应用程序接口实施，依据&ldquo;业务必需、最小权限&rdquo;原则，采取有效措施对接口设计、开发、服务、运行等进行集中安全保护管理。</span></p>\r\n<p style=\"line-height: 3;\"><span style=\"font-size: 18px;\"><strong>第六章 个人信息保护</strong></span></p>\r\n<p style=\"line-height: 3;\"><span style=\"font-size: 18px;\">第五十四条 银行保险机构处理个人信息应当按照&ldquo;明确告知、授权同意&rdquo;的原则实施，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并在信息系统中实现相关功能控制。</span></p>\r\n<p style=\"line-height: 3;\"><span style=\"font-size: 18px;\">第五十五条 银行保险机构处理个人信息应当具有明确、合理的目的，并应当与处理目的直接相关，收集个人信息应当限于实现金融业务处理目的的最小范围，不得过度收集个人信息。不得利用所收集的个人信息从事违法违规活动。</span></p>\r\n<p style=\"line-height: 3;\"><span style=\"font-size: 18px;\">第五十六条 银行保险机构处理个人信息前，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向个人告知其个人信息的处理目的、处理方式、处理的个人信息种类、保存期限，个人行使其信息权利的申请受理和处理程序，以及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告知的其他事项。</span></p>\r\n<p style=\"line-height: 3;\"><span style=\"font-size: 18px;\">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制定个人信息处理规则，个人信息处理规则应当公开展示、易于访问、内容明确、清晰易懂。</span></p>\r\n<p style=\"line-height: 3;\"><span style=\"font-size: 18px;\">第五十七条 银行保险机构不得以个人不同意处理其个人信息或者撤回同意为由，拒绝提供产品或者服务，处理个人信息属于提供产品或者服务所必需的除外。</span></p>\r\n<p style=\"line-height: 3;\"><span style=\"font-size: 18px;\">第五十八条 银行保险机构在开展涉及对个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个人信息处理活动时，应当进行个人信息保护影响评估，评估内容包括个人信息处理的合法性、必要性，对个人权益的影响及安全风险，所采取的保护措施合法性、有效性以及是否与风险程度相适应。个人信息保护影响评估报告和处理情况记录应当至少保存三年。</span></p>\r\n<p style=\"line-height: 3;\"><span style=\"font-size: 18px;\">第五十九条 银行保险机构与其母行、集团，或者其子行、子公司共享个人信息，及向外部提供个人信息，应当履行向个人告知及取得其同意等相关事项的义务。</span></p>\r\n<p style=\"line-height: 3;\"><span style=\"font-size: 18px;\">第六十条 银行保险机构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提供个人信息的，除满足第三十六条、第五十九条规定的要求外，还应当向个人告知其向境外接收方行使信息权利的方式和程序等事项，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span></p>\r\n<p style=\"line-height: 3;\"><span style=\"font-size: 18px;\">第六十一条 银行保险机构委托第三方处理个人信息的，应当在合同或者协议条款内明确受托人对个人信息的保护义务、保护措施和期限等，并严格监督受托人以约定的处理目的、处理方式等处理个人信息，与第三方传输个人敏感数据必须确保安全，防范数据滥用和泄漏风险。未经银行保险机构同意，受托人不得转委托他人处理个人信息。</span></p>\r\n<p style=\"line-height: 3;\"><span style=\"font-size: 18px;\">第六十二条 银行保险机构在算法设计、训练数据选择和模型生成时，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障个人合法权益。利用个人信息进行自动化决策，应当保证决策的透明度和结果公平、公正。</span></p>\r\n<p style=\"line-height: 3;\"><span style=\"font-size: 18px;\">第六十三条 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个人信息泄露、篡改、丢失的，银行保险机构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同时通知个人并报送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或者其派出机构。通知应当包括下列事项：</span></p>\r\n<p style=\"line-height: 3;\"><span style=\"font-size: 18px;\">（一）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个人信息泄露、篡改、丢失的信息种类、原因和可能造成的危害；</span></p>\r\n<p style=\"line-height: 3;\"><span style=\"font-size: 18px;\">（二）银行保险机构采取的补救措施和个人可以采取的减轻危害的措施。</span></p>\r\n<p style=\"line-height: 3;\"><span style=\"font-size: 18px;\">银行保险机构采取措施能够有效避免信息泄露、篡改、丢失造成危害的，可以不通知个人；监管部门认为可能造成危害的，有权要求银行保险机构通知个人。</span></p>\r\n<p style=\"line-height: 3;\"><span style=\"font-size: 18px;\"><strong>第七章 数据安全风险监测与处置</strong></span></p>\r\n<p style=\"line-height: 3;\"><span style=\"font-size: 18px;\">第六十四条 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将数据安全风险纳入本机构全面风险管理体系，明确数据安全风险监测、风险评估、应急响应及报告、事件处置的组织架构和管理流程，有效防范和处置数据安全风险。</span></p>\r\n<p style=\"line-height: 3;\"><span style=\"font-size: 18px;\">第六十五条 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对数据安全威胁进行有效监测，实施监督检查，主动评估风险，防止数据篡改、破坏、泄露、非法利用等安全事件发生。监测内容包括：</span></p>\r\n<p style=\"line-height: 3;\"><span style=\"font-size: 18px;\">（一）超范围授权或者使用系统特权账号；</span></p>\r\n<p style=\"line-height: 3;\"><span style=\"font-size: 18px;\">（二）内部人员异常访问、使用数据；</span></p>\r\n<p style=\"line-height: 3;\"><span style=\"font-size: 18px;\">（三）对数据集中共享的系统或者平台的网络安全、数据安全威胁；</span></p>\r\n<p style=\"line-height: 3;\"><span style=\"font-size: 18px;\">（四）敏感级及以上数据在不同区域的异常流动；</span></p>\r\n<p style=\"line-height: 3;\"><span style=\"font-size: 18px;\">（五）移动存储介质的异常使用；</span></p>\r\n<p style=\"line-height: 3;\"><span style=\"font-size: 18px;\">（六）外包、第三方合作中的数据处理异常或者数据泄露、丢失和篡改；</span></p>\r\n<p style=\"line-height: 3;\"><span style=\"font-size: 18px;\">（七）客户有关数据安全的投诉；</span></p>\r\n<p style=\"line-height: 3;\"><span style=\"font-size: 18px;\">（八）数据泄露、仿冒欺诈等负面舆情；</span></p>\r\n<p style=\"line-height: 3;\"><span style=\"font-size: 18px;\">（九）其他可能导致数据安全事件发生的情况。</span></p>\r\n<p style=\"line-height: 3;\"><span style=\"font-size: 18px;\">第六十六条 银行保险机构应当每年开展一次数据安全风险评估。审计部门应当每三年至少开展一次数据安全全面审计，发生重大数据安全事件后应当开展专项审计。银行保险机构委托专业机构进行数据安全审计时，不得使用该机构提供的产品和其他服务。</span></p>\r\n<p style=\"line-height: 3;\"><span style=\"font-size: 18px;\">第六十七条 数据安全事件是指银行保险机构数据被篡改、泄露、破坏、非法获取、非法利用等，对个人或者组织合法权益、行业安全、国家安全造成负面影响的事件。根据其影响范围和程度，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个事件级别。</span></p>\r\n<p style=\"line-height: 3;\"><span style=\"font-size: 18px;\">第六十八条 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建立数据安全事件应急管理机制，建立机构内部协调联动机制，建立服务提供商、第三方合作机构数据安全事件的报告机制，及时处置风险隐患及安全事件。</span></p>\r\n<p style=\"line-height: 3;\"><span style=\"font-size: 18px;\">（一）制定数据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应急响应培训和应急演练。</span></p>\r\n<p style=\"line-height: 3;\"><span style=\"font-size: 18px;\">（二）发生数据安全事件后，应当立即启动应急处置，分析事件原因、评估事件影响、开展事件定级，按照预案及时采取业务、技术等措施控制事态。</span></p>\r\n<p style=\"line-height: 3;\"><span style=\"font-size: 18px;\">（三）建立数据安全事件报告机制，根据事件安全等级制定报告流程，发生数据安全事件时按照规定报告，同时按照合同、协议等有关约定履行客户及合作方告知义务。</span></p>\r\n<p style=\"line-height: 3;\"><span style=\"font-size: 18px;\">（四）发生数据安全事件或者使用的网络产品和服务存在安全缺陷、漏洞时，应当立即开展调查评估，及时采取补救措施，防止危害扩大。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商存在安全缺陷、漏洞隐瞒不报的，银行保险机构应当责令其改正；未按要求整改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取消其服务资格，按合同约定予以处罚，并向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或者其派出机构报告。</span></p>\r\n<p style=\"line-height: 3;\"><span style=\"font-size: 18px;\">第六十九条 数据安全事件发生2小时内，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向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或者其派出机构报告，并在事件发生后24小时内提交正式书面报告。发生特别重大数据安全事件，银行保险机构应当立即采取处置措施，按照规定及时告知用户并向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或者其派出机构、属地公安机关报告。银行保险机构应当每2小时将处置进展情况上报，直至处置结束。数据安全事件处置结束后，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将事件及其处置的评估、总结和改进报告报送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或者其派出机构。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对数据安全事件应急处置作出规定的，银行保险机构应当执行。</span></p>\r\n<p style=\"line-height: 3;\"><span style=\"font-size: 18px;\"><strong>第八章 监督管理</strong></span></p>\r\n<p style=\"line-height: 3;\"><span style=\"font-size: 18px;\">第七十条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派出机构对银行保险机构数据安全保护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开展非现场监管、现场检查，将数据安全管理情况纳入监管评级评估体系，依法对银行保险机构数据安全事件进行处罚和处置，实施对数据安全管理的持续监管。</span></p>\r\n<p style=\"line-height: 3;\"><span style=\"font-size: 18px;\">第七十一条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按照国家数据分类分级要求，制定银行业保险业重要数据目录，提出核心数据目录建议，监督指导银行保险机构开展数据分类分级管理和数据保护。银行保险机构应当按要求向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或者其派出机构报送重要数据目录。重要数据目录发生重大变化应当及时报备更新后的数据目录。</span></p>\r\n<p style=\"line-height: 3;\"><span style=\"font-size: 18px;\">第七十二条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建立银行业保险业数据安全监测预警、通报处置机制，持续监测数据安全风险，向行业发布风险提示，制定银行业保险业数据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处置数据安全风险事件。与国家数据安全管理部门建立联防联控管理机制，实施数据安全信息共享、风险监测预警及数据安全事件处置。</span></p>\r\n<p style=\"line-height: 3;\"><span style=\"font-size: 18px;\">第七十三条 涉及批量敏感级及以上数据的数据共享、委托处理、转让交易、数据转移，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在处理、合同签署前二十个工作日向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或者其派出机构报告，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span></p>\r\n<p style=\"line-height: 3;\"><span style=\"font-size: 18px;\">第七十四条 银行保险机构应当于每年1月15日前向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或者其派出机构报送上一年度数据安全风险评估报告，报告内容包括数据安全治理、技术保护、数据安全风险监测及处置措施、数据安全事件及处置情况、委托和共同处理、数据出境、数据安全评估与审查情况、数据安全相关的投诉及处理情况等。</span></p>\r\n<p style=\"line-height: 3;\"><span style=\"font-size: 18px;\">第七十五条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派出机构对银行保险机构数据安全保护情况进行现场检查、事件调查，对于发现涉嫌违法违规事项的有关单位和个人，依法开展调查。现场检查、事件调查可以委托国家、行业有关专业技术机构或者审计机构予以协助。</span></p>\r\n<p style=\"line-height: 3;\"><span style=\"font-size: 18px;\">第七十六条 银行保险机构违反本办法要求的，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或者其派出机构根据其违规情况，对银行保险机构依法采取风险提示、监管谈话、监管通报、责令改正等监管措施；对涉及违规处理行为的系统或者应用，责令暂停或者终止服务；对有重大违法违规情形，或者迟报、瞒报数据安全事件和案件，或者产生重大数据安全风险、事件、案件的第三方机构进行行业通报，责令银行保险机构暂缓或者停止合作。</span></p>\r\n<p style=\"line-height: 3;\"><span style=\"font-size: 18px;\">第七十七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本办法要求的，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派出机构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相关规定，责令银行业金融机构改正，并处以二十万以上五十万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根据违规情况，可以责令银行业金融机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取消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的任职资格，禁止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span></p>\r\n<p style=\"line-height: 3;\"><span style=\"font-size: 18px;\">保险业金融机构违反本办法要求的，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派出机构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相关规定，责令保险业金融机构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根据违规情况，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span></p>\r\n<p style=\"line-height: 3;\"><span style=\"font-size: 18px;\">实施过程中如遇《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修订，以修订后的规定为准。</span></p>\r\n<p style=\"line-height: 3;\"><span style=\"font-size: 18px;\">第七十八条 中国银行业协会、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等行业社团组织应当通过宣传、培训、自律、协调、服务等方式，协助引导会员单位提高数据安全管理水平。</span></p>\r\n<p style=\"line-height: 3;\"><span style=\"font-size: 18px;\"><strong>第九章 附 则</strong></span></p>\r\n<p style=\"line-height: 3;\"><span style=\"font-size: 18px;\">第七十九条 本办法由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负责解释和修订。</span></p>\r\n<p style=\"line-height: 3;\"><span style=\"font-size: 18px;\">第八十条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批准设立的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保险业金融机构、金融控股公司以及总局管理单位参照适用本办法。地方金融管理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组织参照适用本办法。</span></p>\r\n<p style=\"line-height: 3;\"><span style=\"font-size: 18px;\">第八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银行保险机构数据安全办法》（银保监办发〔2022〕118号）同时废止。</span></p>\r\n<p style=\"line-height: 3;\"><span style=\"font-size: 18px;\"><span style=\"color: #0000ff;\">附件：数据安全事件分级</span></span></p>\r\n<p>&nbsp;</p>","type":1,"type_name":"行业资讯","count":237,"modified_user":{"username":"高登辉"},"created":"2024-12-30 09:45","modified":"2026-03-31 05:52","recommend":"不推荐"},{"id":540,"title":"贷款融资咨询：谨慎对待“无利息、无担保、无抵押”套路贷噱头","describe":"贷款融资咨询：谨慎对待“无利息、无担保、无抵押”套路贷噱头","image":"https://oaservice.xiedaiwang.com/media/images/article/2023_06_05/540.jpg","source":"亚投宏远","content":"<p style=\"line-height: 2em; text-indent: 2em;\"> 这是浙江温岭一起套路贷案件的受害人贾某，自杀前留下的一段遗言。警方对贾某实施套路贷犯罪的团伙成员抓获后，在统计受害人时发现，该案中共有6名受害人，因为还不起垒高的债务，每天都被软暴力催收滋扰，而选择了自杀。</p>\n<p style=\"text-align: center;\"></p>\n<h1 style=\"text-align: center; line-height: 2em; text-indent: 0em;\">在网上随意搜索，都能感受到套路贷带来的恶意！</h1>\n<p style=\"line-height: 2em; text-indent: 2em;\">“无利息、无担保、无抵押”这样一些“三无”的小额贷广告近年来充斥着网络平台，而这些小额贷平台的背后很可能是充满陷阱的套路贷。                      </p>\n<p style=\"line-height: 2em; text-indent: 2em;\">“套路贷”的终极目标不只是收取高额的利息，而是侵吞你的资产。诱骗那些急需要钱的借款人来办理贷款。心急如焚的借款人当然不知道前方的凶险，只能一个接一个往坑里跳。等你填完信息后，以风控服务费、中介费等名义收取或变相收取高额的“砍头息”，将转入你账户的金额全部或者部分收回，你实际获得的只是剩余部分钱款。到了还款日打电话不接、人不在本地、等借口，故意制造你违约，让你前期偿还金额全部清零，还要求全部偿还虚增债务。等到你无力偿还了，又给你介绍新的贷款公司，这边借，那边还，用新钱还旧账，貌似解了燃眉之急，其实是饮鸩止渴。                   </p>\n<p style=\"line-height: 2em; text-indent: 2em;\"> 以上仅仅是个开始，催款公司对你的电话进行24小时不间断轰炸。电话不接，发恐吓短信。接着爆你通讯录。挨个给你通讯录上的人打电话。更有甚者，将你的照片p成各种淫秽照片、发给你亲朋好友。                   </p>\n<p style=\"line-height: 2em; text-indent: 2em;\"> 等你身上所有的钱都被榨干后，最后利用虚假合同、欠条等证据，向法院“合法债权”，侵占你的资产，最后让你倾家荡产，一无所有。这样一步一步，直至逼迫至身心摧残，酿成无数惨剧。   </p>\n<p> </p>\n<p style=\"text-align: center; line-height: 2em; text-indent: 0em;\"><strong> 面对如此恶行满满的“套路贷”，借款人要怎么做才能免受其害呢？ </strong><span style=\"text-indent: 2em;\">   </span></p>\n<p style=\"line-height: 2em; text-indent: 0em;\"> </p>\n<p style=\"text-align: center;\"></p>\n<p style=\"line-height: 2em; text-indent: 0em;\"><span style=\"text-indent: 2em;\">    </span></p>\n<p style=\"line-height: 2em; text-indent: 2em;\">首先，要有法律意识，不盲目偿还欠款。发现自己遭遇了“套路贷”，不要慌，不要怕，更不要一味地还钱！先留存好贷款合同、往来聊天证据、银行流水等证据。然后第一时间向警方报案。                                  </p>\n<p style=\"line-height: 2em; text-indent: 2em;\">其次，要有防范意识。不轻信所谓“便捷”的贷款平台。有贷款需求时，首选银行或其他有金融持牌的贷款机构以及正规的融资咨询平台。</p>\n<p style=\"line-height: 2em; text-indent: 2em;\">最后，也是最重要的一点，<span style=\"text-indent: 2em;\">小心！</span><span style=\"text-indent: 2em;\">别掉入“套路贷”的无底洞！</span></p>","type":1,"type_name":"行业资讯","count":236,"modified_user":{"username":"高登辉"},"created":"2020-12-15 00:00","modified":"2026-04-07 05:29","recommend":"不推荐"},{"id":1588,"title":"经开区生物医药产业政策相关奖励正在申报中","describe":"生物医药行业","image":"https://oaservice.xiedaiwang.com/media/images/article/2024_06_28/%E7%BB%8F%E5%BC%80%E5%8C%BA.jpg","source":"经开区管委会","content":"<p style=\"line-height: 3;\"><span style=\"font-size: 12pt;\">北京市经济开发区2023年度生物医药产业政策相关奖励政策（第三批）目前正在申报当中，相关生物医药企业可以根据以下条件要求申报相关的一次性奖励。</span></p>\r\n<p class=\"base-box-title\" style=\"line-height: 3;\"><span style=\"font-size: 12pt;\">申报条件：</span></p>\r\n<p class=\"base-box-title\" style=\"line-height: 3;\"><span style=\"font-size: 12pt;\">1.在亦庄新城225平方公里范围内依法注册、纳税、入统并实际经营，从事细胞与基因治疗产业的企业。</span></p>\r\n<div class=\"tt-base-content\">\r\n<p class=\"tt-base-item\" style=\"line-height: 3;\"><span style=\"font-size: 12pt;\">2.近三年无重大行政处罚记录和刑事犯罪记录，未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主体名单。</span><br /><span style=\"font-size: 12pt;\">3.申报企业所属行业非列入《北京市新增产业的禁止和限制目录》禁止类和限制类范围。</span><br /><span style=\"font-size: 12pt;\">4.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申报企业或创新团队建设细胞与基因治疗产业发展所需的基因编辑、基因合成、递送载体、模式动物、检验检测、细胞规模化培养，以及关键试剂供应、合成生物学技术等第三方研发和生产服务平台。</span><br /><span style=\"font-size: 12pt;\">5.申报企业所投资的第三方研发和生产服务平台项目应完成固定投资项目入统。</span></p>\r\n<p class=\"tt-base-item\" style=\"line-height: 3;\"><span style=\"font-size: 12pt;\">奖励金额：</span></p>\r\n<p class=\"tt-base-item\" style=\"line-height: 3;\"><span style=\"font-size: 12pt;\">1.对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按申报企业已发生的新增固定资产投资额（土地购置费用除外）30%的比例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支持额度不超过1000万元。</span><br /><span style=\"font-size: 12pt;\">2.补贴金额以元为单位，舍去不足元的部分。</span></p>\r\n<p class=\"tt-base-item\" style=\"line-height: 3;\"><span style=\"font-size: 12pt;\">相关链接：政策兑现综合服务平台 (beijing.gov.cn)</span></p>\r\n<p class=\"tt-base-item\" style=\"line-height: 3;\"><span style=\"font-size: 12pt;\">政策原文：</span>附件</p>\r\n</div>","type":1,"type_name":"行业资讯","count":236,"modified_user":{"username":"高登辉"},"created":"2024-06-28 10:57","modified":"2026-03-10 17:10","recommend":"不推荐"},{"id":852,"title":"票据贴现融资","describe":"票据融资在银行和企业之间可以形成双赢局面","image":"https://oaservice.xiedaiwang.com/media/images/article/2023_06_05/852.jpg","source":"摘自《企业融资筹划》","content":"<p><span><strong><span>引言：</span></strong></span><span><span>票据贴现融资是指票据持有人通过贸易的方式取得商业汇票，并以该票据向银行申请贴现套取资金，进而实现融资目的。一般情况下，票据融资在银行和企业之间形成双赢局面。一方面，银行通过提供票据贴现服务，既可以向持票人、出票人分别收取一定的贴现利息和手续费，又可以从出票人处吸纳一定的存款，还可以持票向其他银行办理转贴现或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再贴现。另一方面，因贴现率低于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融资成本和难度相对较小，持票人通过贴现可以及时获得现金，加速资金周转，降低财务成本，甚至还可规避汇率风险。</span></span></p>\r\n<p><span><strong><span>票据贴现融资的种类</span></strong></span></p>\r\n<p><span><span>1.银行承兑汇票贴现</span></span></p>\r\n<p><span><span>银行承兑汇票贴现是指当企业有资金需求时，持银行承兑汇票到银行按一定贴现率申请提前兑现，以获取资金的一种融资业务。在银行承兑汇票到期时，银行则向承兑人提示付款，当承兑人未予偿付时，银行对贴现申请人保留追索权。它是以承兑银行的信用为基础的融资，是客户较为容易取得的融资方式，操作上也较一般融资业务灵活、简</span><span>便。</span><span>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中贴现利率市场化程度高，资金成本较低，有助于企业降低财务费用。</span></span></p>\r\n<p><span><span>2.商业承兑汇票贴现</span></span></p>\r\n<p><span><span>商业承兑汇票贴现是持票人将未到期的商业承兑汇票转让给银行，银行按照一定的贴现率扣除贴现利息之后将余额给持票人的一种融资模式，其操作方式与银行承兑汇票的操作方式基本相同，不同的仅仅是商业承兑汇票的贴现是以企业信用为基础的融资，如果承兑企业的资信非常好，相对较容易取得贴现融资。</span></span></p>\r\n<p><span><span>3.协议付息票据贴现</span></span></p>\r\n<p><span><span>协议付息商业汇票贴现是指卖方企业在销售商品后持买方企业交付的商业汇票(银行承兑汇票或商业承兑汇票)到银行申请办理贴现，由买卖双方按照贴现付息协议约定的比例向银行支付贴现利息后银行为卖方提供的票据融资业务。该类票据贴现除贴现时利息按照买卖双方贴现付息协议约定的比例向银行支付外与一般的票据贴现业务处理完全一样。协议付息票据在贴现利息的承担上有相当的灵活性，既可以是卖方又可以是买方，也可以双方共同承担。</span></span></p>\r\n<p><span><strong><span>票据贴现融资操作</span></strong></span></p>\r\n<p><span><span>1.票据贴现申办条件</span></span></p>\r\n<p><span><span>商业汇票的持票人向银行办理贴现必须具备下列条件：</span></span></p>\r\n<p><span><span>(1)&nbsp;</span><span>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企业法人以及其他组织；</span></span></p>\r\n<p><span><span>(2)&nbsp;</span><span>与出票人或者直接前手之间具有真实的商品交易关系；</span></span></p>\r\n<p><span><span>(3)&nbsp;</span><span>提供与其直接前手之间的增值税发票和商品发运单据复印件。</span></span></p>\r\n<p><span><span>传统商票贴现的业务流程</span><span>如下：</span></span></p>\r\n<p><span>2.贴现申请人所需提供的资料</span></p>\r\n<p><span><span>(1)贴现申请书：</span></span></p>\r\n<p><span><span>(2)未到期的承兑汇票、贴现申请人的企业法人资格证明文件及有关法律文件；</span></span></p>\r\n<p><span><span>(3)经年检合格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span></span></p>\r\n<p><span><span>(4)企业法人代表证明书或授权委托书、董事会决议及公司章程：</span></span></p>\r\n<p><span><span>(5)贴现申请人与出票人之间的商品交易合同及合同项下的增值税交易发票复印件；</span></span></p>\r\n<p><span><span>(6)贴现申请人的近期财务报表。</span></span></p>\r\n<p><span><span>3.票据贴现申请手续</span></span></p>\r\n<p><span><span>(1)贴现申请人持未到期的银行承兑汇票或商业承兑汇票到银行分支机构，填写《银行承兑汇票贴现申请书》或《商业银行承兑汇票贴现申请书》，按银行的要求提供有关材料；</span></span></p>\r\n<p><span><span>(2)银行按照规定的程序确认拟贴现汇票和贸易背景的真实性和合法性；</span></span></p>\r\n<p><span><span>(3)计算票据贴现的利息和金额；</span></span></p>\r\n<p><span>(4)按照实付贴现金额发放贴现贷款。</span></p>","type":0,"type_name":"中小企业的贷款资讯","count":236,"modified_user":{"username":"高登辉"},"created":"2022-07-14 00:00","modified":"2026-03-22 01:06","recommend":"不推荐"},{"id":1907,"title":"公司金融顾问｜企业财务流程与银行审贷适配的五大融资策略","describe":"亚投宏远作为金融顾问团队，可协助企业落地提高企业财务管理流程与银行审贷流程适配性的融资策略，通过“1+N”模式（1个金融顾问链接N个银行资源），帮助企业匹配最适合的银行审贷流程，提高融资成功率。","image":"https://oaservice.xiedaiwang.com/media/images/article/2025_08_11/xdw.jpg","source":"亚投宏远","content":"<p style=\"line-height: 3;\"><img class=\"wscnph\" style=\"display: block; margin-left: auto; margin-right: auto;\" src=\"https://oaservice.xiedaiwang.com/media/融资顾问CFC-亚投宏远2025-08-12 09:37:0127.png\" /></p>\r\n<p style=\"line-height: 3;\">从金融机构授信审查的核心逻辑（真实性、偿债能力、风险可控性、信息透明度），以下5条建议可以作为提高企业财务管理流程与银行审贷流程适配性的融资策略：</p>\r\n<p style=\"line-height: 3;\"><span style=\"color: #ff0000;\">一、规范财务数据的&ldquo;审贷标准化&rdquo;输出，适配银行&ldquo;快速识别关键指标&rdquo;的需求</span></p>\r\n<p style=\"line-height: 3;\">银行审贷的第一步是高效提取财务信息（如资产负债率、应收账款周转率、净利润增长率等核心指标），若企业财务数据格式混乱、科目分类不规范，会增加银行的信息整理成本，甚至导致审贷进度延迟。</p>\r\n<p style=\"line-height: 3;\">按照&ldquo;审贷专用模板&rdquo;，统一财务数据的科目分类（如将&ldquo;研发费用&rdquo;从&ldquo;管理费用&rdquo;中单独列示、将&ldquo;应收账款&rdquo;按账龄（30天/60天/90天以上）细分）；</p>\r\n<p style=\"line-height: 3;\">建立&ldquo;审贷导向财务台账&rdquo;，重点标注银行关注的敏感性指标：如预收账款占比、现金流与利润的匹配度、原材料成本占比、产成品库存周转率等与偿债能力强相关的指标。</p>\r\n<p style=\"line-height: 3;\"><span style=\"color: #ff0000;\">二、强化现金流的&ldquo;全链路可追溯性&rdquo;，匹配银行&ldquo;偿债来源可靠性&rdquo;的核心关注</span></p>\r\n<p style=\"line-height: 3;\">银行审贷的核心逻辑是&ldquo;现金流覆盖债务&rdquo;，即企业未来的现金流入能否按时偿还贷款本息。若企业现金流管理混乱（如应收账款回收慢、存货积压占用资金），会直接导致银行对&ldquo;偿债能力&rdquo;的质疑。</p>\r\n<p style=\"line-height: 3;\">建立&ldquo;现金流实时监控流程&rdquo;：通过销售、采购、财务模块，实时跟踪&ldquo;销售回款-成本支付-利润留存&rdquo;的全链路现金流，例如：当应收账款逾期超过30天，系统自动触发&ldquo;催收预警&rdquo;，并生成&ldquo;逾期原因分析报告&rdquo;（如客户经营困难、合同纠纷）；重点披露&ldquo;经营性现金流&rdquo;（而非筹资性或投资性现金流）：银行更关注企业通过主营业务产生的现金流，因为这是可持续的偿债来源。</p>\r\n<p style=\"line-height: 3;\"><span style=\"color: #ff0000;\">三、构建&ldquo;审贷导向&rdquo;的内部控制体系，满足银行&ldquo;风险可控性&rdquo;的审查标准</span></p>\r\n<p style=\"line-height: 3;\">银行审贷会重点核查企业的内部控制是否健全（如财务审批流程、风险管理制度），若企业内控缺失（如大额支出无审批、财务数据篡改风险），会被银行判定为&ldquo;高风险客户&rdquo;，直接拒绝授信。</p>\r\n<p style=\"line-height: 3;\">设立&ldquo;分级授权的财务审批流程&rdquo;：根据金额大小明确审批权限（如10万元以下由财务经理审批、10-50万元由总经理审批、50万元以上由董事会审批），并留存完整的审批记录（如电子签名、审批意见）；针对关键风险点（如资产负债率超过70%、存货周转率低于行业均值），当指标触发时，自动向管理层发送预警，并生成&ldquo;风险应对方案&rdquo;（如通过留存收益、股权融资降低资产负债率、清理积压存货回笼资金）；引入第三方审计机构对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并出具&ldquo;无保留意见&rdquo;审计报告。</p>\r\n<p style=\"line-height: 3;\"><span style=\"color: #ff0000;\">四、主动对接银行&ldquo;风险研判框架&rdquo;，调整财务指标的&ldquo;重点披露方向&rdquo;</span></p>\r\n<p style=\"line-height: 3;\">不同银行的风险评估模型存在差异（如国有银行更重视&ldquo;传统财务指标&rdquo;（资产负债率、净利润），股份制银行更重视&ldquo;成长型指标&rdquo;（研发投入占比、客户增长率）），若企业未针对目标银行的模型调整财务披露重点，可能导致&ldquo;优势指标未被识别&rdquo;。</p>\r\n<p style=\"line-height: 3;\">通过多元化的公司金融资源了解目标银行的&ldquo;风险研判框架&rdquo;（如是否将&ldquo;创新积分&rdquo;作为增信依据）；针对银行的&ldquo;关注领域&rdquo;，调整财务流程的重点披露内容：若银行重视&ldquo;创新能力&rdquo;（如科技型企业贷款）：单独设立&ldquo;研发费用台账&rdquo;，记录研发人员工资、研发设备折旧、专利申请费用等，并披露&ldquo;研发投入占比&rdquo;（近3年平均&ge;5%）、&ldquo;专利数量&rdquo;（如发明专利10项以上）等指标作为风险研判与增信授信依据；若银行重视&ldquo;成长能力&rdquo;（如中小企业信用贷）：重点披露&ldquo;销售收入增长率&rdquo;（近3年平均&ge;10%）、客户留存率、市场份额等指标。</p>\r\n<p style=\"line-height: 3;\"><span style=\"color: #ff0000;\">五、建立&ldquo;财务信息异常解释机制&rdquo;，减少银行对&ldquo;数据真实性&rdquo;的疑虑</span></p>\r\n<p style=\"line-height: 3;\">银行审贷中最忌讳财务数据异常且无法解释（如突然亏损、应收账款激增），若企业未及时说明异常原因，会被银行判定为&ldquo;财务造假&rdquo;或&ldquo;经营风险&rdquo;。</p>\r\n<p style=\"line-height: 3;\">设立&ldquo;财务数据异常预警流程&rdquo;：当财务指标出现&ldquo;异常波动&rdquo;（如净利润同比下降超过20%、应收账款占比超过50%），收集&ldquo;异常原因证据&rdquo;（如市场环境变化（原材料价格上涨10%）、客户违约（某大客户拖欠货款500万元）、战略调整（新增生产线导致成本上升））；以&ldquo;结构化报告&rdquo;的形式向银行解释异常，并附上&ldquo;原材料采购合同&rdquo;&ldquo;产品提价通知&rdquo;等佐证材料。</p>\r\n<p style=\"line-height: 3;\">经验总结：企业财务管理适配性的核心是&ldquo;站在银行角度做财务&rdquo;</p>\r\n<p style=\"line-height: 3;\">以上策略的本质是将企业财务管理流程与银行审贷的&ldquo;核心需求&rdquo;（真实性、偿债能力、风险可控性）深度绑定，通过&ldquo;标准化输出、现金流管控、内控健全、定向披露、异常解释&rdquo;五大环节，让银行审贷人员&ldquo;快速理解企业价值&rdquo;&ldquo;放心给予授信&rdquo;。</p>\r\n<p style=\"line-height: 3;\"><span style=\"color: #ff0000;\">亚投宏远作为金融顾问团队，可协助企业落地这些策略，通过&ldquo;1+N&rdquo;模式（1个金融顾问链接N个银行资源），帮助企业匹配最适合的银行审贷流程，提高融资成功率。</span></p>","type":1,"type_name":"行业资讯","count":236,"modified_user":{"username":"董莎莎"},"created":"2025-08-11 16:23","modified":"2026-04-03 10:47","recommend":"不推荐"},{"id":1697,"title":"市统计局：全市专精特新企业中规模以上企业占比接近6成","describe":"全市专精特新企业中规模以上企业占比接近6成","image":"https://oaservice.xiedaiwang.com/media/images/article/2024_09_27/xdw_vAvSDAe.jpg","source":"北京经信局","content":"<p style=\"line-height: 3;\"><span style=\"font-size: 14pt;\">9月26日，北京市委宣传部（北京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举行&ldquo;迎接新中国成立75周年&rdquo;系列主题新闻发布会&mdash;&mdash;北京专精特新企业发展成效专场。北京市委宣传部对外新闻处处长叶昶主持。市经信局主要负责同志，市统计局、朝阳区、海淀区、经开区相关负责同志介绍情况并回答记者提问。</span></p>\r\n<p style=\"line-height: 3;\"><span style=\"font-size: 14pt;\"><img class=\"wscnph\" src=\"https://oaservice.xiedaiwang.com/media/融资顾问CFC-协贷网2024-09-27 09:50:4268.png\" /></span></p>\r\n<p style=\"line-height: 3;\"><span style=\"font-size: 14pt;\">近年来，市统计局不断加强专精特新企业监测工作，深入开展企业调查调研，监测分析全市专精特新企业发展情况。从统计部门调查数据来看，截至目前，在全市专精特新企业中规模以上企业占比接近6成，其中，国家级专精特新&ldquo;小巨人&rdquo;企业中规模以上企业占比超过8成。数据显示，全市专精特新企业呈现以下四方面特点：</span></p>\r\n<p style=\"line-height: 3;\">&nbsp;</p>\r\n<p style=\"line-height: 3;\"><span style=\"font-size: 14pt;\"><strong>一是企业集中在高精尖产业。</strong>截至目前，全市共有规模以上专精特新企业5133家，主要为具有高度专业化、高附加值、高成长性的高精尖企业，其中，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三个行业数量最多，分别为1836家、1377家和889家，合计占全部规模以上专精特新企业数量的近8成。</span></p>\r\n<p style=\"line-height: 3;\">&nbsp;</p>\r\n<p style=\"line-height: 3;\"><span style=\"font-size: 14pt;\"><strong>二是企业经营状况较为稳定。</strong>今年6月末，规模以上专精特新企业吸纳就业超过70万人；上半年实现营业收入4585.6亿元，同比增长2.8%。企业数量最多的三个行业吸纳就业、实现营业收入分别占全部规模以上专精特新企业的83.3%和79.3%，其中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营业收入增长较好，增速均为5.6%。</span></p>\r\n<p style=\"line-height: 3;\">&nbsp;</p>\r\n<p style=\"line-height: 3;\"><span style=\"font-size: 14pt;\"><strong>三是研发创新保持活跃。</strong>研发创新是专精特新企业持续成长和保持竞争力的关键。今年上半年，规模以上专精特新企业研发费用464.7亿元，占营业收入的比重为10.1%，明显高于规模以上企业平均水平。其中，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研发投入强度居前列，两个行业的企业研发费用占营业收入的比重分别为16.6%和11.9%。</span></p>\r\n<p style=\"line-height: 3;\">&nbsp;</p>\r\n<p style=\"line-height: 3;\"><span style=\"font-size: 14pt;\"><strong>四是&ldquo;小巨人&rdquo;企业发展较快。</strong>国家级专精特新&ldquo;小巨人&rdquo;企业作为专精特新企业中的佼佼者，是推动产业升级、增强产业链韧性的重要力量。截至目前，全市共有规模以上国家级专精特新&ldquo;小巨人&rdquo;企业883家，今年上半年实现营业收入1091.4亿元，同比增长5.5%。其中，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两个行业规模最大，企业数量合计占比达到8成以上，营业收入合计占比近9成。</span></p>\r\n<hr />\r\n<p style=\"line-height: 3;\"><span style=\"font-size: 14pt;\">总的来看，我市规模以上专精特新企业集中于高精尖产业，表现出较强的创新能力，成为推动全市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新动能。下阶段，我们将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立足北京发展实际，持续做好经济社会领域统计监测分析工作，为培育和发展新质生产力、扎实推进首都高质量发展贡献统计力量。</span></p>","type":1,"type_name":"行业资讯","count":236,"modified_user":{"username":"高登辉"},"created":"2024-09-27 09:52","modified":"2026-02-28 18:37","recommend":"不推荐"},{"id":1828,"title":"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金融“五篇大文章”的指导意见","describe":"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推动做好科技金融、绿色金融、普惠金融、养老金融、数字金融“五篇大文章”，加快建设金融强国，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指导意见","image":"https://oaservice.xiedaiwang.com/media/images/article/2025_03_06/xdw.jpg","source":"中央人民政府","content":"<p style=\"line-height: 3; text-align: left;\"><img class=\"wscnph\" src=\"https://oaservice.xiedaiwang.com/media/融资顾问CFC-亚投宏远2025-06-28 12:44:3110.png\" /></p>\r\n<p style=\"line-height: 3; text-align: center;\"><strong>培育循环互动的金融市场生态</strong></p>\r\n<p style=\"line-height: 3; text-align: left;\">推动金融领域信息共享，为金融&ldquo;五篇大文章&rdquo;重点领域提供多元化接力式金融服务。<span style=\"color: #ff0000;\"><strong>支持金融机构与科技成果转化、生态环保、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养老服务等专业中介机构合作，</strong></span>提升金融服务专业化水平。深化资本市场投资端改革，壮大权益类公募基金、保险资金、各类养老金等长期投资力量。强化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信用评级公司等中介服务机构专业把关责任。</p>\r\n<p style=\"text-align: center; line-height: 3;\"><img class=\"wscnph\" src=\"https://oaservice.xiedaiwang.com/media/融资顾问CFC-亚投宏远2025-06-28 12:44:442.png\" /></p>\r\n<p style=\"line-height: 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p>\r\n<p style=\"line-height: 3;\">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推动做好科技金融、绿色金融、普惠金融、养老金融、数字金融&ldquo;五篇大文章&rdquo;，加快建设金融强国，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p>\r\n<p style=\"line-height: 3;\"><strong>一、总体要求</strong></p>\r\n<p style=\"line-height: 3;\">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中央金融工作会议部署，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统筹发展和安全，坚持和加强党对金融工作的全面领导，坚持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根本宗旨，牢牢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底线。顺应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战略需要、阶段特征和结构特点，深化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强化金融政策和科技、产业、财税等政策衔接配合，提升金融服务能力，优化资金供给结构，切实加强对重大战略、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的优质金融服务，支持因地制宜发展新质生产力。</p>\r\n<p style=\"line-height: 3;\">到2027年，金融&ldquo;五篇大文章&rdquo;发展取得显著成效，重大战略、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的融资可得性和金融产品服务供需适配度持续提升，相关金融管理和配套制度机制进一步健全。科技金融体系与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目标需求更相适应。金融支持绿色低碳发展和美丽中国建设质效进一步提升。普惠金融体系持续完善。养老金融产品和服务更加丰富。金融机构数字化转型取得积极进展，数字化金融监管能力有效提升。</p>\r\n<p style=\"line-height: 3;\"><strong>二、金融&ldquo;五篇大文章&rdquo;重点领域和主要着力点</strong></p>\r\n<p style=\"line-height: 3;\">（一）加强对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和建设科技强国的金融支持。推进金融服务科技创新能力建设，统筹运用股权、债权、保险等手段，为科技型企业提供全链条、全生命周期金融服务，加强对国家重大科技任务和科技型中小企业的金融支持。发挥多层次资本市场支持科技创新关键枢纽作用，着力投早、投小、投长期、投硬科技。丰富支持国家重大科技任务的金融政策和工具，健全重大技术攻关风险分散机制。优化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环境，发展股权投资、创业投资、天使投资，壮大耐心资本，支持培育发展科技领军企业、独角兽企业和专精特新中小企业。</p>\r\n<p style=\"line-height: 3;\">（二）为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和美丽中国建设提供高质量金融供给。坚持&ldquo;先立后破&rdquo;，完善绿色金融体系，统筹对绿色发展和低碳转型的支持，为确保国家能源安全、助力碳达峰碳中和形成有力支撑。健全绿色金融标准体系，为金融精准支持提供依据。引导金融机构将绿色低碳转型因素纳入资产组合管理考量，丰富绿色金融和转型金融产品服务。推动金融机构逐步开展碳核算和可持续信息披露。深化绿色金融国际合作。</p>\r\n<p style=\"line-height: 3;\">（三）完善多层次、广覆盖、可持续的普惠金融体系。健全多层次普惠金融机构组织体系，优化普惠重点领域产品服务供给。深入开展中小微企业金融服务能力提升工程，持续推进&ldquo;信易贷&rdquo;工作、&ldquo;一链一策一批&rdquo;中小微企业融资促进行动，推动普惠小微贷款增量、扩面、提质。完善民营企业融资支持政策制度。提升乡村振兴金融服务水平，支持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和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加大对残疾人、退役军人、新市民、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等群体就业就学的金融支持力度。积极参与普惠金融全球治理。</p>\r\n<p style=\"line-height: 3;\">（四）健全应对人口老龄化的养老金融体系。持续完善养老金融相关政策，强化银发经济金融支持，促进中国式养老事业高质量发展。服务多层次、多支柱养老保险体系发展，为建立企业年金或职业年金的单位及其职工，以及个人养老金参加人提供更加便捷的金融服务。加强养老资金投资管理，推动实现养老金稳健增值。大力发展商业保险年金，探索与健康、养老照护等服务有效衔接。加强金融知识宣传教育，加大涉老非法金融活动防范和打击力度，保障老年人合法金融权益。</p>\r\n<p style=\"line-height: 3;\">（五）推动数字金融高质量发展。加快推进金融机构数字化转型，增强数字化经营服务能力。加快数字金融创新，支持巩固拓展数字经济优势。构建应用便利、安全高效的数字支付服务体系。稳妥推进数字人民币研发和应用。依法合规推进金融数据共享和流通，加大公共信用信息对金融领域的开放共享力度。健全数字金融治理体系，依法将数字金融创新业务纳入监管，提高数字化监管能力和金融消费者保护能力。规范电子签名技术在金融领域的应用。</p>\r\n<p style=\"line-height: 3;\"><strong>三、提升金融机构服务能力和支持强度</strong></p>\r\n<p style=\"line-height: 3;\">（六）构建分工协作的金融机构体系。各类金融机构立足职能定位，为国家重大战略和重点领域提供融资支持。国有商业银行全面加大对金融&ldquo;五篇大文章&rdquo;领域的金融支持力度，当好服务实体经济主力军。中小银行选择金融&ldquo;五篇大文章&rdquo;中与自身定位和能力相契合的领域，提供专业化精细化金融服务。保险机构加强对金融&ldquo;五篇大文章&rdquo;重点领域的保险保障和投融资支持。证券、期货、基金、私募股权投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等机构围绕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加快转型，有效提升投资能力，拓宽直接融资渠道。</p>\r\n<p style=\"line-height: 3;\">（七）健全运行高效的组织管理体系。鼓励金融机构把做好金融&ldquo;五篇大文章&rdquo;纳入经营发展战略，建立&ldquo;一把手&rdquo;负责和部门协调推进机制，持续加强资源投入和人才建设。推动金融机构建立上下高效联动、前中后台协同的业务管理机制，针对各领域特点完善尽职免责制度。鼓励规范建设科技金融、绿色金融、普惠金融、养老金融等领域专业化组织架构体系。引导金融机构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激励机制，突出金融功能性，履行社会责任。</p>\r\n<p style=\"line-height: 3;\">（八）完善高度适配的产品服务体系。规范发展&ldquo;贷款+外部直投&rdquo;、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等，优化科技型中小企业和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贷款服务，丰富科技保险产品，探索完善多样化的科技金融服务模式。稳妥发展碳排放权、排污权等资源环境要素担保贷款，基于碳足迹信息丰富相关金融产品服务，以美丽中国先行区为重点探索区域性生态环保项目金融支持模式，丰富绿色期货品种。鼓励增加小微企业首贷、信用贷，推广主动授信、随借随还贷款模式，规范发展供应链金融业务。探索拓宽生物性资产、养殖设施等抵质押资产范围，支持发展特色农产品保险。加强养老金融产品创新。</p>\r\n<p style=\"line-height: 3;\">（九）强化数字驱动的金融业务运营体系。推动金融机构优先推进金融&ldquo;五篇大文章&rdquo;相关业务数字化转型。综合运用数字技术手段，赋能经营决策、资源配置、业务改造、风险管理、产品研发等各环节，提升数字化经营服务能力。强化科技和数据双轮驱动，加强前沿数字技术研发和创新应用，夯实数据治理能力基础，依法合规推动公共数据向金融机构赋能应用。</p>\r\n<p style=\"line-height: 3;\">（十）建立科学有效的风险管理体系。指导金融机构健全风险管理制度，丰富风险识别、评估和监测工具。构建符合科创领域特点的风险评价模型。加强应对气候变化和绿色低碳转型过程中的金融风险管理，强化绿色金融数据治理，防范&ldquo;洗绿&rdquo;、&ldquo;漂绿&rdquo;风险。健全普惠金融风险管理机制，提高风险定价能力，推动普惠金融可持续发展。加强养老资金安全防范和投资风险管理，提升资产负债管理水平。加强数据安全、网络安全、信息科技外包、算法模型、新技术运用等风险管理，推进金融业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信息技术创新应用。</p>\r\n<p style=\"line-height: 3;\"><strong>四、强化金融市场和基础设施服务功能</strong></p>\r\n<p style=\"line-height: 3;\">（十一）充分发挥债券市场融资功能。推动公司债券扩容，扩大重点领域债券发行规模，丰富债券产品谱系，发展科技创新债券、碳中和债券、转型债券、乡村振兴债券等特色产品。完善科技创新债券发行管理机制，鼓励通过创设信用保护工具、担保等方式提供增信支持。加大绿色、小微、&ldquo;三农&rdquo;等专项金融债券发行力度，鼓励金融机构发行专项金融债券用于科创、养老等领域。支持金融机构开展金融&ldquo;五篇大文章&rdquo;领域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p>\r\n<p style=\"line-height: 3;\">（十二）推动股权市场更好服务高质量发展。健全资本市场功能，更好服务科技创新、绿色发展等国家战略实施和民营经济、中小企业发展。深化多层次股权市场错位发展，提升对新产业新业态新技术的包容性。建立健全上市融资、并购重组&ldquo;绿色通道&rdquo;机制，加大对突破关键核心技术的科技型企业的股权融资支持力度。优化私募股权和创业投资基金&ldquo;募投管退&rdquo;制度体系，引导社会资本加大向金融&ldquo;五篇大文章&rdquo;重点领域投资布局力度。加大力度活跃并购市场，支持科技、绿色产业领域高效整合重组。常态化推进清洁能源、养老、新型基础设施等领域符合条件的项目发行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p>\r\n<p style=\"line-height: 3;\">（十三）加大外汇业务和跨境人民币业务便利化政策和服务供给。支持金融机构为更多中小企业和贸易新业态提供优质贸易便利化服务，鼓励省级跨境人民币业务自律机制间共享优质企业名单。提升跨境投融资便利化水平，吸引全球资源要素向我国高质量发展重点领域有序聚集。便利绿色项目跨境融资，稳步扩大跨境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外汇管理政策试点范围。推动银行健全汇率风险管理服务长效机制，丰富完善跨境金融服务平台应用场景。鼓励金融机构持续优化全球网络布局和服务模式，助力中小企业出海拓展业务。</p>\r\n<p style=\"line-height: 3;\">（十四）培育循环互动的金融市场生态。推动金融领域信息共享，为金融&ldquo;五篇大文章&rdquo;重点领域提供多元化接力式金融服务。支持金融机构与科技成果转化、生态环保、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养老服务等专业中介机构合作，提升金融服务专业化水平。深化资本市场投资端改革，壮大权益类公募基金、保险资金、各类养老金等长期投资力量。强化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信用评级公司等中介服务机构专业把关责任。</p>\r\n<p style=\"line-height: 3;\">（十五）加强金融&ldquo;五篇大文章&rdquo;相关配套设施建设。完善知识产权评估和交易流转市场，建设&ldquo;创新积分&rdquo;数据库，发挥国家产融合作平台、全国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平台作用。推动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和温室气体自愿减排市场发展，健全环境权益统一确权登记和交易体系。健全全国一体化融资信用服务平台网络，加快建设全国中小微企业资金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创业投资与创新创业项目对接平台，探索依法扩大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应用范围。推动银行卡助农取款服务规范发展，持续优化金融基础服务适老建设。持续加强数字人民币服务体系和金融基础设施建设，为金融&ldquo;五篇大文章&rdquo;场景应用赋能。强化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服务金融&ldquo;五篇大文章&rdquo;功能，探索发展相关行业特色企业征信机构。</p>\r\n<p style=\"line-height: 3;\"><strong>五、加强政策引导和配套支撑</strong></p>\r\n<p style=\"line-height: 3;\">（十六）加强对金融机构的激励引导。发挥货币信贷政策总量和结构双重功能，科学设计、精准实施再贷款等结构性货币政策工具，为做好金融&ldquo;五篇大文章&rdquo;提供良好货币金融环境。优化金融&ldquo;五篇大文章&rdquo;领域贷款风险分担机制，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增信分险作用。加强财政、货币、监管政策合力，支持做好金融&ldquo;五篇大文章&rdquo;。</p>\r\n<p style=\"line-height: 3;\">（十七）建立健全标准体系和支持配套机制。完善企业科技含量评价指标体系，全面推行&ldquo;创新积分制&rdquo;，加强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评价应用，深入实施科技产业金融一体化专项。完善绿色金融标准体系，健全碳核算和环境信息披露制度，加快研究转型金融标准。建立养老金融统计指标体系。建立健全重点产业常态化项目推荐机制。</p>\r\n<p style=\"line-height: 3;\">（十八）稳妥有序推进金融&ldquo;五篇大文章&rdquo;相关改革试点。深入推进现有科创金融、普惠金融、绿色金融等改革试验区建设，重点做好经验复制推广。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支持符合条件的地区围绕做好金融&ldquo;五篇大文章&rdquo;依法合规先行先试，与科技创新中心建设、产融合作试点等工作加强协同联动。</p>\r\n<p style=\"line-height: 3;\"><strong>六、加强组织协调和风险管控</strong></p>\r\n<p style=\"line-height: 3;\">（十九）强化组织实施。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把党的领导贯穿做好金融&ldquo;五篇大文章&rdquo;各领域、各环节。在中央金融委员会领导下，加强组织领导和跨部门工作协调，完善金融&ldquo;五篇大文章&rdquo;各领域的具体工作方案，强化常态化信息交流和政策沟通，形成工作合力。建立健全金融&ldquo;五篇大文章&rdquo;统计制度和考核评价制度，强化数据信息共享和评价结果运用。加强经验交流和政策宣传，为做好金融&ldquo;五篇大文章&rdquo;营造良好氛围。重大事项要及时按程序向党中央、国务院请示报告。</p>\r\n<p style=\"line-height: 3;\">（二十）加强风险管控。压实金融机构风险管理主体责任，坚持自主决策、自担风险，因地制宜、循序渐进，避免&ldquo;运动式&rdquo;、&ldquo;一刀切&rdquo;的工作方式造成资源配置扭曲。全面强化金融监管，提高监管科技水平。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深化合作、同向发力，密切监测和及时处置相关领域风险。健全具有硬约束的金融风险早期纠正机制，对风险早识别、早预警、早暴露、早处置。</p>\r\n<p style=\"text-align: right; line-height: 3;\">国务院办公厅　　　&ensp;&ensp;&ensp;&ensp;</p>\r\n<p style=\"text-align: right; line-height: 3;\">2025年3月2日&ensp;&ensp;&ensp;&ensp;&ensp;&ensp;&ensp;&ensp;&ensp;&ensp;</p>\r\n<p style=\"text-align: right; line-height: 3;\">（此件公开发布）</p>","type":1,"type_name":"行业资讯","count":235,"modified_user":{"username":"高登辉"},"created":"2025-03-06 16:04","modified":"2026-02-27 07:23","recommend":"不推荐"},{"id":1656,"title":"公司金融顾问在专精特新企业中的角色与价值","describe":"公司金融顾问为专精特新企业提供专业化、定制化的金融服务，解决融资难题","image":"https://oaservice.xiedaiwang.com/media/images/article/2024_08_23/xdw.jpg","source":"CFC金服","content":"<p style=\"line-height: 3;\"><span style=\"font-size: 14pt;\">国务院总理李强8月19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以高水平开放推动服务贸易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和《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4年版）》，审议通过《法规规章备案审查条例（草案）》和《城市公共交通条例（草案）》，研究促进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的政策措施。</span></p>\r\n<p style=\"line-height: 3;\"><span style=\"font-size: 14pt;\">会议指出，<strong>要大力培育发展专精特新中小企业，</strong>强化财税、金融、科技、产业、人才等政策协同，全链条支持企业创新发展。要持续优化发展环境，完善梯度培育、要素保障、公共服务等机制，帮助企业解决实际困难。要以实施大规模设备更新为契机，推动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数字化、智能化、绿色化转型，不断提升核心竞争力。</span></p>\r\n<p style=\"line-height: 3;\">&nbsp;</p>\r\n<p style=\"line-height: 3; text-align: center;\"><span style=\"font-size: 14pt;\"><strong>金融支持&ldquo;专精特新&rdquo;企业面临的困难</strong></span></p>\r\n<p style=\"line-height: 3;\"><span style=\"font-size: 14pt;\">首先，专精特新企业面临两大融资难题。一是知识产权作为核心资产，其价值评估与处置难度大，导致银行对无形资产抵押质押业务谨慎，金融产品落地困难；尽管多数银行接受知识产权为抵押品，但仅少数企业成功获得此类贷款，中长期贷款也因缺乏传统抵押物而受限，影响科技型企业获取长期资金。二是企业对权益类融资工具认知不足，股权融资意愿低，主要依赖银行贷款，影响其通过资本市场有效融资。例如，厦门市百余家国家级专精特新&ldquo;小巨人&rdquo;企业中，除已具有股权融资相关资源的以外，半数企业无未来上市计划。</span></p>\r\n<p style=\"line-height: 3;\">&nbsp;</p>\r\n<p style=\"line-height: 3;\"><span style=\"font-size: 14pt;\">第二，配套政策执行不力削弱金融支持效能。首先，政府融资担保机构因实力不足和代偿压力，对民营企业增信分险能力有限，影响银行支持意愿。截至2022年末，某西部省份融资担保放大倍数仅3.20倍，远低于国家政策规定的10倍上限。其次，财政奖补资金拨付滞后，阻碍企业信贷贴息及风险补偿政策有效实施，影响项目进展与后续融资。最后，&ldquo;专精特新&rdquo;企业名单管理机制不健全，缺乏明确退出标准和公示流程，导致名单管理混乱，影响金融支持精准性。</span></p>\r\n<p style=\"line-height: 3;\">&nbsp;</p>\r\n<p style=\"line-height: 3; text-align: center;\"><span style=\"font-size: 14pt;\"><strong>专精特新企业</strong></span><span style=\"font-size: 14pt;\"><strong>更需精细化综合金融服务</strong></span></p>\r\n<p style=\"line-height: 3;\"><span style=\"font-size: 14pt;\">专精特新企业在快速发展过程中，对金融的需求表现为多元化、多样化、个性化，客观上需要更加精细化的服务来支持。<strong>公司金融顾问（CFC）能够为专精特新企业提供专业化、定制化的金融服务，帮助企业解决在初创期研发投入高、资金流动大、轻资产等特点带来的融资难题。</strong>公司金融顾问通过构建&ldquo;1+N&rdquo;服务模式，推动金融服务从以牌照为中心的专业服务转向以客户为中心的综合服务，从单一的融资服务转向融资融智相结合的全方位服务。</span></p>\r\n<p style=\"line-height: 3;\">&nbsp;</p>\r\n<p style=\"line-height: 3;\"><span style=\"font-size: 14pt;\">&ldquo;1+N&rdquo;服务模式是指通过一个核心的金融顾问（&ldquo;1&rdquo;），链接起金融、法律、会计等顾问及其背后专业机构的&ldquo;N&rdquo;种协同服务。这种模式能够为企业提供一站式的综合金融解决方案，帮助企业解决融资、投资、风险管理等多方面的问题。公司金融顾问在这种模式下，不仅提供专业的金融咨询，还能够协调各方资源，为企业提供更加全面和深入的服务。</span><br /><span style=\"font-size: 14pt;\">在扶持专精特新企业方面，&ldquo;1+N&rdquo;服务模式可以通过以下几个方面发挥作用：</span></p>\r\n<p style=\"line-height: 3;\"><span style=\"font-size: 14pt;\"><strong>融资策略制定：</strong>公司金融顾问团队可以帮助企业根据其发展阶段和行业特点，制定合适的融资策略，包括选择合适的融资渠道和产品。</span></p>\r\n<p style=\"line-height: 3;\"><span style=\"font-size: 14pt;\"><strong>风险管理：</strong>通过专业的风险评估和管理，公司金融顾问可以帮助企业识别和控制潜在的金融风险，确保企业稳健发展。</span></p>\r\n<p style=\"line-height: 3;\"><span style=\"font-size: 14pt;\"><strong>市场拓展：</strong>公司金融顾问可以利用其专业知识和网络资源，帮助企业拓展市场，寻找合作伙伴，提升企业的市场竞争力。</span></p>\r\n<p style=\"line-height: 3;\"><span style=\"font-size: 14pt;\"><strong>政策解读与利用：</strong>公司金融顾问团队可以帮助企业解读相关的政策，指导企业利用政策优惠，如税收减免、财政补贴等，降低企业运营成本。</span></p>\r\n<p style=\"line-height: 3;\"><span style=\"font-size: 14pt;\"><strong>资本市场运作：</strong>对于有意向上市的专精特新企业，公司金融顾问可以提供IPO咨询、并购重组等资本市场服务，帮助企业实现资本运作和价值最大化。</span></p>\r\n<p style=\"line-height: 3;\"><span style=\"font-size: 14pt;\"><strong>持续跟踪与优化：</strong>公司金融顾问会持续跟踪企业的发展情况，根据市场变化和企业需求调整服务方案，确保企业能够不断优化其金融结构和运营效率。</span><br /><span style=\"font-size: 14pt;\">例如，招商银行的&ldquo;投融资一体化&rdquo;服务就是通过&ldquo;1+N&rdquo;服务团队为客户提供综合解决方案，平衡客户家庭生活现金流，提供融资贷款方案，并量身定制投资组合方案。此外，山东省乐陵市探索的&ldquo;1+N&rdquo;综合集成服务路径，通过政府金融伙伴机制与多家金融机构合作，为企业提供全生命周期的金融服务，有效解决了企业的融资难题。</span><br /><span style=\"font-size: 14pt;\">目前，这种服务模式已经在中国的多个地区得到推广和应用，例如浙江省的金融顾问制度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它通过建立省市县三级服务体系，有效地推动了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发展。</span></p>","type":0,"type_name":"中小企业的贷款资讯","count":235,"modified_user":{"username":"高登辉"},"created":"2024-08-23 09:14","modified":"2026-04-04 18:00","recommend":"不推荐"},{"id":640,"title":"续贷：企业在那种情况下，需要垫资过桥？","describe":"垫资过桥是可以帮助企业渡过资金短缺的困难的，它的及时性是很强的。企业遇到急需要资金的问题时，可以找到专业的提供垫资过桥服务的金融机构合作，将眼下资金短缺的困难渡过。","image":"https://oaservice.xiedaiwang.com/media/images/article/2023_06_05/640.jpg","source":"亚投宏远","content":"<p style=\"text-indent: 2em; line-height: 3em;\"><strong><span style=\"font-family: 宋体;\">垫资过桥</span></strong><span style=\"font-family: 宋体;\">，是一种短期的融资行为，帮助企业解决急需资金的难题。垫资过桥的时间限制比较短，一般是在6个月之内，甚至时间更短。企业在发展的时候，遇到资金周转方面的难题，是会阻碍现有的项目进展的。很多企业会选择贷款来解决资金短缺的问题。如果贷款资金暂时不到位，就可以通过垫资过桥来获得企业发展的过渡资金，达到与长期资金对接的条件，暂时帮助企业解决缺少资金的难题。企业在什么情况下，会选择垫资过桥的业务呢？一起来了解一下。</span></p>\n<p style=\"text-indent: 2em; line-height: 3em;\"><span style=\"font-family: 宋体;\"></span></p>\n<p style=\"text-indent: 2em; line-height: 3em;\"><span style=\"font-family: 宋体;\">1.</span><span style=\"font-family: 宋体;\">续贷银行贷款</span></p>\n<p style=\"text-indent: 2em; line-height: 3em;\"><span style=\"font-family: 宋体;\">很多企业会在缺少资金的时候，选择与银行合作，申请贷款来帮助自己周转。如果企业在没有全部还清现有贷款的前提下，想要再次向银行申请新的贷款，是不会申请通过的。这个时候，企业就可以选择<strong>垫资过桥</strong>了，通过寻找提供垫资过桥的金融机构，先将银行现有贷款全部还清，重新办理新的贷款业务，这是一个解决银行贷款续贷的方法。</span></p>\n<p style=\"text-indent: 2em; line-height: 3em;\"><span style=\"font-family: 宋体;\"> </span></p>\n<p style=\"text-indent: 2em; line-height: 3em;\"><span style=\"font-family: 宋体;\">2.</span><span style=\"font-family: 宋体;\">贷款银行发生变更</span></p>\n<p style=\"text-indent: 2em; line-height: 3em;\"><span style=\"font-family: 宋体;\">很多企业会选择通过抵质押担保物的方式，与银行合作贷款，当现在的银行贷款没有全部还清的时候，企业的抵押物就是在押的状态，但是有一些企业与新的银行重新签订了借贷协议，他们需要在押的物品进行二次抵押，这个时候就需要找到垫资过桥公司合作，通过短期借款的方式，将抵押物赎回，重新与新的银行办理贷款业务。</span></p>\n<p style=\"text-indent: 2em; line-height: 3em;\"><span style=\"font-family: 宋体;\"> </span></p>\n<p style=\"text-indent: 2em; line-height: 3em;\"><span style=\"font-family: 宋体;\">3.</span><span style=\"font-family: 宋体;\">募集账户归还</span></p>\n<p style=\"text-indent: 2em; line-height: 3em;\"><span style=\"font-family: 宋体;\">一些上市公司募集到的资金，会存放在专用的账户之内，是不允许私自挪用的。但是公司的发展和开拓新的项目都是需要资金支持的，在实际的操作中比较容易出现资金挪动的情况。如果资金不能按照指定日期归还，就需要找到<strong>垫资过桥</strong>的机构合作，帮助自己暂时解决资金短缺的难题，垫资过桥的业务是很重要的。</span></p>\n<p style=\"text-indent: 2em; line-height: 3em;\"><span style=\"font-family: 宋体;\"></span></p>\n<p style=\"text-indent: 2em; line-height: 3em;\"><strong><span style=\"font-family: 宋体;\">垫资过桥</span></strong><span style=\"font-family: 宋体;\">是可以帮助企业渡过资金短缺的困难的，它的及时性是很强的。企业遇到急需要资金的问题时，可以找到专业的提供垫资过桥服务的金融机构合作，将眼下资金短缺的困难渡过。垫资过桥业务的需求量也在不断增加，企业对这种资金借贷方式的认可度是在不断提升的。现在很多大的金融机构，也会为企业提供垫资过桥的金融服务，有需要的朋友，可以多咨询了解一下。</span></p>\n<p style=\"text-indent: 2em; line-height: 3em;\"><span style=\"font-family: 宋体;\"> </span></p>\n<p style=\"text-indent: 2em; line-height: 3em;\"><span style=\"font-family: 宋体;\">企业的发展需要流动资金，当资金受限的时候，除了选择与银行合作申请贷款之外，也可以选择<strong>垫资过桥</strong>的服务。需要注意的是，垫资过桥的时间是比较短的，6个月之内就需要归还借贷的资金，不过这个时间内帮助一些企业解决缺少资金的难题还是可以的。企业选择借贷的时候，还是要根据自己的实际需求出发，看看哪种借贷方式更适合自己，也需要从还款的金额以及利息考虑，找到更好的融资方案。</span></p>\n<p style=\"text-indent: 2em; line-height: 3em;\"><span style=\"font-family: 宋体;\"> 注：【纯信用】银行贷款续贷过桥咨询电话：18601038036【微信】</span></p>\n<p> </p>","type":1,"type_name":"行业资讯","count":235,"modified_user":{"username":"高登辉"},"created":"2021-09-23 00:00","modified":"2026-02-27 03:44","recommend":"不推荐"},{"id":1685,"title":"贷款利息｜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改革对中小企业融资的影响","describe":"LPR改革对实体经济融资产生了积极影响，不仅降低了企业融资成本，提高了信贷配置效率，还对不同类型企业产生了异质性影响，并通过微观机制验证了其降低实体经济融资成本的作用。","image":"https://oaservice.xiedaiwang.com/media/images/article/2024_09_23/xdw.jpg","source":"亚投宏远","content":"<p style=\"line-height: 3;\"><strong><span style=\"font-size: 14pt;\"><img class=\"wscnph\" src=\"https://oaservice.xiedaiwang.com/media/融资顾问CFC-协贷网2024-09-23 13:20:3836.png\"/></span></strong></p>\n<p style=\"line-height: 3;\"><strong><span style=\"font-size: 14pt;\">一、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改革的主要目标</span></strong></p>\n<p style=\"line-height: 3;\"><span style=\"font-size: 14pt;\">深化利率市场化改革、提高利率传导效率、推动降低实体经济融资成本。</span></p>\n<p style=\"line-height: 3;\"><strong><span style=\"font-size: 14pt;\">二、LPR改革的具体影响</span></strong></p>\n<p style=\"line-height: 3;\"><strong><span style=\"font-size: 14pt;\">1、降低企业融资成本</span></strong></p>\n<p style=\"line-height: 3;\"><span style=\"font-size: 14pt;\">LPR改革显著降低企业的融资成本。这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LPR下降直接降低了企业贷款利率，减少了企业融资成本；另一方面，LPR改革推动了贷款市场定价的市场化，使得贷款利率更加灵活，进一步降低了企业的融资成本。</span></p>\n<p style=\"line-height: 3;\"><strong><span style=\"font-size: 14pt;\">2、提升信贷配置效率</span></strong></p>\n<p style=\"line-height: 3;\"><span style=\"font-size: 14pt;\">LPR改革提升了信贷配置效率，特别是对于高成长性企业，其贷款可得性显著上升。这是因为LPR改革后，金融机构更加注重企业的信用状况和还款能力，而不仅仅是依赖行政手段来控制贷款额度和利率。</span></p>\n<p style=\"line-height: 3;\"><strong><span style=\"font-size: 14pt;\">3、异质性影响</span></strong></p>\n<p style=\"line-height: 3;\"><span style=\"font-size: 14pt;\">LPR改革对不同类型企业的融资成本产生异质性影响。具体来说，低风险企业、战略新兴产业企业和非国有企业融资成本下降相对显著。这表明LPR改革在降低企业融资成本方面具有结构性优化的效果。</span></p>\n<p style=\"line-height: 3;\"><strong><span style=\"font-size: 14pt;\">4、微观机制验证</span></strong></p>\n<p style=\"line-height: 3;\"><span style=\"font-size: 14pt;\">LPR改革不仅通过传统的竞争性机制推动降低实体经济融资成本，还会通过利率传导机制与贷款定价机制畅通利率传导过程，提升中小银行贷款定价能力，进而降低实体经济融资成本。这一机制验证了LPR改革在多个层面推动了融资成本的降低。</span></p>\n<p style=\"line-height: 3;\"><span style=\"font-size: 14pt;\">综上所述，LPR改革对实体经济融资产生了积极影响，不仅降低了企业融资成本，提高了信贷配置效率，还对不同类型企业产生了异质性影响，并通过微观机制验证了其降低实体经济融资成本的作用。这些成果表明LPR改革是深化利率市场化改革、提高利率传导效率的有效途径，为实体经济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支持。</span></p>","type":0,"type_name":"中小企业的贷款资讯","count":235,"modified_user":{"username":"董莎莎"},"created":"2024-09-23 13:20","modified":"2026-03-19 16:25","recommend":"不推荐"}]}